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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行业在近些年的飞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金融市场之中,购买金融产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这些普通民众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对于金融机构各方面均处于弱势,更多的出于满足自身生活所需的目的而投入到金融市场中。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者,我们可以将它们他们视作金融领域内的消费者。然而问题也随之产生,消费者因购买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的情况非常普遍,其他的诸如个人隐私泄漏、资产被私自挪作他用等现象也是有发生,在金融危机的推波助澜下,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如何在金融领域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当金融领域内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被提出之时,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怎样的行为属于消费,消费者是否必须是自然人等等。各国的立法鲜有直接做出定义的做法,但仍以各种形式界定了保护的范围,同样可以作为我们讨论如何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时的参考依据。另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也即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保护是否有必要共存,笔者认为两者虽有交集但也有许多差异,出于更全面、更便捷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和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救济选择的目的,两者有并存的必要。对于金融领域内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理论依据,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可以得到不同的答案。从社会学的角度,秉赋的差异导致了社会分层,为了在一个分层社会中维持公平,就需要有倾向性的保护,而消费者和金融机构恰恰是两个不同的社会阶层。从经济学的角度,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也导致了消费者的逆向选择,产生劣等产品充斥市场的结果,这就呼唤监管机构的干预,以给予契约双方适当的激励。Taylor提出的“双峰”监管模型则是站在整个监管体系的角度审视消费者保护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和必要性。此外,我们也可以将消费者保护视为在金融市场中寻求回归消费者主权的一种努力。近些年以来,世界各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上均有大规模的改革,本文中考察了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各自的金融改革及其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乃至监管机构的设置各国的制度均有其各自的特点,有些是优点,有些是不足,有些依赖于各国自身的传统方能良好运作,对于这些西方国家的经验,虽然不能生搬硬套但亦有参考的价值。在本文的最后,分析了我国金融行业中现有的保护消费者的制度安排,分析了其中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笔者认为,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将消费者保护确立为一项明确的金融监管目标,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投诉、救济机制,就目前而言,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就长远而言亦是必然的趋势,同时出于可行性的考虑,针对具体的现实问题上加强立法也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