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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至今已逾24年。经过24年的长足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背景下的竞争形态与竞争程度均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互联网竞争形式不断出现,现行法也存在一些与社会实际情况不适应的立法空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托互联网平台而生,因此也与互联网的发展密切相关,又同时兼具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应从不同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目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7年11月由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即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弥补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没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立法而造成的司法、执法层面困境。而此次修法中也专门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进行规制,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高度重视与认可。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仍过于狭窄,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已存在的部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但应对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市场,仍存在一定困难,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互联网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得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以及市场主体均感觉到迷惑。而放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肆意发展,不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将会对互联网竞争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与不利影响。通过研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理论,并对国内外现有立法进行对比分析,对我国现行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与列举式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符合互联网市场发展的实际。通过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纳入新的参考标准和参考要素,使得法院在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更具合法性与合理性,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更为准确。通过完善各类相关机制,使得互联网竞争得到制度层面的保障,从而维护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规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需要各方的协调与配合,市场自身的调节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应在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与完善的过程当中,立足各方利益平衡,做到立法指导行为,行为回应立法,从而促进互联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