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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村民在村庄治理中如何选择参与路径的问题。村民参与对于提高村庄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以村委会为载体的间接治理方式,是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主要路径。但是,村委会身兼两职,不仅要处理村庄的各项公共事务,更要履行来自上级政府的大量行政任务,这造成它难以完全满足村民关于村庄治理的各项需求。因此,如何为村民提供更多的治理路径,减轻村委会的工作负担,提高村庄治理的效能,成为学术界与基层政府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学者也将研究目光转向“微自治”,聚焦于村庄内生的其他自治组织和自治力量。 本研究采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来探讨村民如何选择参与村庄治理的路径。由于村委会的具体行动人是村干部,因此,首先将村民通过村委会参与村庄治理的选择分解为村干部选择倾向以及村干部选择行为两个子维度。并引入交易成本以分析其他村庄治理的参与路径如何影响村民选择村干部的倾向和行为。本文选择了村民小组和村民理事会两种设立门槛较低且较成熟的自治组织作为自变量,指出设立这两种自治组织可以为村民提供交易成本更低的村庄治理参与路径,从而减少村民选择通过村委会参与村庄治理的需要,降低村干部选择倾向和行为。因此,设立村民小组和村民理事会能为村民提供其他参与村庄治理的路径,分担村委会的治理工作,这有助于降低村民对村委会的过度依赖,并提高村庄治理的效果。 本研究对清远英德和佛冈两地的村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基于调查数据建立了稳健Logit与Probit模型以检验本文假设。结果表明,建立村民小组或村民理事会能降低村民对村干部的选择倾向;而同时建立两种自治组织,能降低村民对村干部的选择行为。这一结果表明,村民小组和村民理事会的设立能产生替代效应,减少村民选择通过村委会参与村庄治理的行动。 基于统计检验结果本文建议:第一,理性看待村庄自治组织的作用,合理运用不同的自治力量改善村庄治理效果;第二,完善自治组织的设立,丰富参与渠道,降低参与成本,帮助村民有效有序参与村庄治理;第三,优化基层行政职能,让村干部有更多精力履行自身职责,提高村民通过村委会参与村庄治理的绩效;第四,提供制度供给、公共物品供给、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保障,进一步提高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