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南海维权行政执法制度构建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ol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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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陆向海、迈向海洋,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海洋在影响一国主权利益和拓展一国生存发展空间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海洋安全不仅是维护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保障,也是构筑国家安全屏障的必然要求,更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先决条件。海洋维权执法确系一个系统工程,维权执法以国家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为基础展开,而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则是维权执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重新建立了世界海洋秩序,为各国海洋权利的分配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也正因为各沿海国可主张海洋权利的扩大从而加剧了各国权利的争夺,导致国家间海洋资源利益和海洋权利的斗争愈演愈烈。南海争端是涉及主权、安全、经济、环境等多层面的复杂争端。由于直接利益攸关方众多,且受南海地缘战略位置和国际安全形势等多因素的影响,南海问题已不仅仅是我国与周边沿海邻国之间的主权争端,其牵涉到我国国家安全以及整个东亚地区政治秩序格局的问题,更关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和平崛起乃至世界海洋秩序重塑等多重问题。面对南海争端这样复杂、严峻和棘手的问题,我国南海维权的形势与任务愈发艰巨,如何维护好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已成为新时期关涉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重大命题。维护南海海洋权益是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要分析和阐述南海维权行政执法这一论题,必须先理清两个前提:第一,我国对南海享有主权的历史缘由、南海争端的核心以及南海主权争端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第二,南海维权维的是什么权,海洋权益、海洋权利亦或海权,需厘清三者的概念,以此明确南海维权的目的,通过梳理南海维权行政执法体制的演变,分析维权执法的清晰概念内涵及其特征,明确南海维权行政执法的功能。以行政法视域审视南海维权执法问题,主要面临以下现实困境:首先,海警转隶武警部队,中国海警成为海上维权执法的统一主体,其作为武装性的海上维权执法力量被授权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能,虽然其任务属性未发生改变,但由国务院编制序列改为中央军委建制,由行政机关身份转隶军事机关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海警作为国家海上维权行政执法的主体,其同时兼具军事权和行政权是否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这是对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一大突破。由于授权设定上的不足,海警执法权力外观的属性不明,与其他执法主体的权力边界不清,再加上我国海洋权利意识起步较晚,维权执法依据不足,这些因素使这一新型执法主体的性质缺乏理论上的支撑,维权执法的效能和改革的目的尚未充分发挥。其次,正因为执法依据不足,执法实践先行,立法与执法理论在后,导致维权执法实践中既有的执法方式不能满足维权实践需求,部分执法方式法律性质不明,同一违法情形存在适用截然不同的执法方式,实践中常用的部分执法方式也存在威慑力不足的障碍,难以对违法行为人产生实质的不利后果。南海海域面积广阔,存在多国海洋权利的重叠,不同国家主权声索的依据不同,而我国始终缺乏综合性的海洋基本法,这些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了维权行政执法的实效。最后,任何执法方式的使用都离不开规范精巧的程序设计,规范的维权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执法程序的制度缺失也影响了执法方式的选择和适用,不利于有效地维护南海权益。执法就是执行和适用法律的活动。南海维权行政执法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问题,但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难以具有普适性,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离不开维权执法理论的指导。首先,南海维权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南海维权实践的现实需求与当前现有行政执法理论不相适配,理论存在滞后性,亟需执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南海维权行政执法的理论突破包括执法对现有理论的发展以及维权执法原则的确立。其次,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统领下的主权理论为指导,通过对行政主体理论、合作行政理论、国家管辖权理论以及正当程序理论在南海维权行政执法活动中新意蕴的分析,进而形成指导南海维权的理论基础。最后,从南海维权的目的——维护国家主权和南海海洋权益出发,确立南海维权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效能原则,以及全面捍卫国家南海利益原则、国家间的平等与对等原则、维权执法的有效控制原则、共同管控南海危机原则等一般行政执法原则和南海维权执法的特有原则。由于执法环境的需要,南海维权行政执法与陆上行政执法相比,执法主体具有身份属性上的特殊性,集武装性、警察性、行政性于一身。在南海这个特殊的国际化复杂执法环境中,军事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能够增强维权的力度和威慑力,不少国外海洋强国如美国、日本等均采取这样的执法体制。虽然海警机构被授权履行海上维权行政执法职能,但授权后其作为一个新型的行政执法主体,在现行行政法理论中是否具备合法性,其与海警部队的关系在行政法框架下如何解释、厘清,其维权执法权的边界与其他海上执法主体如何划定,海警执法船舶的法律属性如何定位,这些问题都需要健全主体制度立法来予以回应。主体制度的健全既是职权法定的要求,也是维护海洋权益、实现海洋强国的基础,但空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同样不足以捍卫领土与主权完整,还需构建军警民合作的南海维权力量体系,发挥多元主体的力量,共同维护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除了权源合法,还包括行政权的合法行使,这就要求执法方式既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方式的选择上还应合理。南海维权行政执法方式包括海上巡航、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以及预防性保护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适用不同的执法对象和不同的违法行为,自然产生不同的执法效果。通过完善既有的维权行政执法方式,以为规范维权执法方式的适用提供基础。执法首先应依据法理,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执法,不能选择性执法,故而,需从法理上重塑维权执法法律体系,健全海上武力使用的规范制度。但要想真正维护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利,亟需明确阐释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加强我国对南海海权的控制能力,增加处罚性执法方式的适用,这当然需优化维权执法方式。法治的核心要义是程序法治。南海维权行政执法程序既需要完善海上维权执法的一般程序,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规范信息公开程序,修正处罚听证程序,还需细化维权行政执法的特殊程序,如构建巡航程序的具体规定,完善登临与紧追程序,适时利用迅速释放程序。此外,广袤的南海维权行政执法不能只依赖海警单方的力量,还要建立跨部门执法协助程序,充分发挥多个涉海部门的协助作用,建立军警协作程序机制,加强国际执法协作,共同维护南海秩序,更好地维护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促进维权执法效果的全面实现。完善我国南海维权依据的制度构建亦是当前维权行政执法理论和实践的迫切之需,这就需要以《海警法》为基础,完善《海警法》配套制度,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相配套的海警维权法律体系。与此同时,还需完善我国涉海法律法规,构建南海维权的行为法体系,以为南海维权提供充分明确的执法依据,更好地指导维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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