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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的变迁必然导致法律的变迁。现代给付国家为了缩减国家任务以及节省国家人事及公共建设的财政支出的目的,于是在行政任务的履行上企图引进民间部门的充沛资金及超高效率,但由于行政任务的性质、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政策考量等因素,国家往往不得放弃国家任务或不适宜实行完全的民营化,仅能以部分民营化的方式即“公私协力”的模式解决财政困境与于人民对于行政效率与施政品质不满意的难题。公私协力泛指公部门与私部门共同处理事务之情形,即为资源整合管理与满足民众需求提供一个渠道,随着公私部门关系的改变,由陌生到竞争合作,甚至政府主动寻求私部门的协力参与共同完成行政任务的过程。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公私协力下行政法的渐变要求行政法对其进行回应。文章主要内容从基本理论与合宪性方面认识公私协力,并对公私协力下行政法的渐变与困境进行叙述,接着对公私协力中行政法规制进行了研究,针对公私协力的变化,需要行政法的作出回应,即公私协力下的行政法的革新,最后笔者认为应当将私人行政地位予以合法化或正式化,认为应将公私协力法纳入立法议程,时机成熟时尽快制定出台“公私协力法”。 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变迁的时代,同时我们也生活在一个重新构建行政法相关概念的时代。而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与行政实务的需求息息相关,公私协力是一种新的行政理念,它能充分整合资源,是国家的有效行政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国家法治发展和健全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