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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考察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尝试用经济学和法学原理来解释和挖掘在民间融资发展过程中受到法律歧视的原因,目的是通过对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产生背景及立法目的分析,指出在我国经济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的变迁,有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供给不足是造成民间融资市场倍受歧视和打压,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制度根源。在肯定民间融资市场存在的必要性前提下,应当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放松管制来开放民间融资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同时要对其进行合理监管来防范金融风险。 对民间融资问题的研究是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深入的。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上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不断提高,逐步成为支撑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随着修订后《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和相关法规的出台,包括民间融资在内的非正式金融成为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同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和证券融资市场的过高门槛使得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融资困境,几乎无法从正式金融体制中获得资金支持,而只能通过民间融资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是我国法律制度改革的滞后严重束缚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歧视、权利保障的缺失以及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模糊日益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阻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我国原来制定的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也与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改革方式以及民间融资自身的不足有关。政府为实现其统治目标和社会稳定需要通过垄断金融资源来对国有经济进行支持,同时既得利益集团也会为维护自身利益来影响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变迁,再者对主体权利保护不利、民间融资信用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缺陷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法治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市场主体要求平等对待和公平竞争也促使我们反思我国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不足。针对我国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