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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终止作为婚姻破裂的主要形式,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出现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但其不足之处是缺乏从婚姻终止方面来考察法律的实施情况。本文从清代中期乡民婚姻生活入手,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终止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阐述,揭示在乡民婚姻终止上官府、民间的法律文本与具体实践方面的差异和调协关系,并分析其原因。文章由导言、论文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导言部分以有关中国古代史上婚姻终止问题的研究综述为主体,在进行学术史回顾的基础上,交代本文的选题来源,就本文的研究方法及资料、创新和不足之处做以简要说明,并对文章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论文的主体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清代中期婚姻终止法律规定的内容,即自然终止和人为终止两方面,其中人为终止是婚姻终止的主要因素。第二部分从官民实践的角度对清代乡民婚姻生活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婚姻终止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多相背离的结论。本文认为,乡民的实际婚姻生活,与《大清律例》的规定相差甚远,存在大量的违律为婚现象,在有关七出、义绝和协离等方面的实践上,也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官员在处理此类户婚案例时,也对律例做了一番变通,并非严格依律而为。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导致官民婚姻终止实践与法律规定相背离的原因。作者认为,乡民婚姻实践既受到婚俗习惯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更多的则受制于家境贫困等经济条件,由此出现了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行为。对民间广泛存在的婚姻纠纷,既有民间法的调节,也有地方政府的审判,两者互相配合。在具体审理过程中,官员深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情、理、法兼顾,并不轻易判决乡民离异。传统司法行为被认为是实现统治的重要方式,通过对清代中期乡民婚姻生活中明显地存在着与《大清律例》相背离现象的研究,可见作为司法实践主体的地方官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多遵循乡村社会的内在运行轨迹,并不一概依律而为。这不仅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特色,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古代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具体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