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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2014年首例“冷冻胚胎”争夺案的发生,学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众说纷纭,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笔者通过解释论的方法,通过将“冷冻胚胎”解释为物。在类似宜兴胚胎争夺案中,如果涉及到胚胎所有权人死亡的情形下,父母是否可以继承子女遗留下来的“冷冻胚胎”,我们来探寻存在可能性。
关键词冷冻胚胎物遗产继承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界定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又称“体外受精卵”,是指受精后直至植入母体子宫之前的胚胎,也是试管婴儿的第一阶段。在遗传工程学的不断发展下,“试管婴儿”的利益保护在目前的民法中并未予以保护,其实如果认同“冷冻胚胎”亦或是“胚胎”如果就是生命的开始,权利的始端,那么我国法律会明确禁止堕胎的发生。当然,目前我国在计划生育的政策下堕胎还是合法的。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主客体地位之争
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关系的主客体之争,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把“冷冻胚胎”放在法律关系中客体的位置之上,但是不是说,作为客体就不加以限制,将之视为一种特殊的客体。主体说在我国目前是没有存在的空间的,那么折中说无疑回避了争议所需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是通过一种中立的态度让“折中说”成为“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争议上的“皇帝的新装”。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物的法律特征
1、物的一般特征。
根据物的法律意义,可确定物权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冷冻胚胎”具有非人格性,是存在于人身以外的权利客体。在当然解释的方法下解析“冷冻胚胎”的非人格性,“冷冻胚胎”是来自供体的卵子与精子在体外结合,在冷冻过程中,此时为物。当其植入母体发育之后便成为人体的一部分,不再是物。再来,“冷冻胚胎”作为物,还具有有体性。有体物有确定的形体,具有可感知的客观物质性。同时,“冷冻胚胎”作为物权法上的物须是能被人支配、控制的物,即具有可支配性。随着遗传工程学的发展,试管婴儿技术越来越多的融入到家庭的生育环节,“冷冻胚胎”的使用已经存在一定的普及性,那么自然也是具有可支配性的存在。
2、物的特殊性。
“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具有整体独立性,其独立性是受限制的。在“冷冻胚胎”植入母体发育成胎儿之前,其必须是独立存在的,与一般的物并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这种独立性,不是完整的独立性,而是受到限制的。“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的存在,既体现了财产权的属性,又表现出人格权的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是人格利益在物上的外化和物上利益的人格化,体现着人格要素和财产利益的统一。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物的分类归属
民法上的物,源头于古希腊,法律化于古罗马,真正定义于大陆法系。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具有特殊的人格属性的伦理物。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从整体上来看,其是一个物,但又具有人格的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日后可能发展成为人,具有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是普通的物所不可能具有的。“冷冻胚胎”所具有的潜在人格本质上是不同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它是一种受限制的独立的存在,并不必然依附于其他法律关系,普通的物是具有非人格性。
根据杨立新教授物的新三种分类,我们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则完全可以保护具有潜在人格的物的利益。作为物的三种基本类型的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伦理物具有最高的法律物格,应当对其权利予以最为充分的保护,其目的就在于保护伦理物的特殊性。
三、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继承的权利与限制
既然它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遗产
“冷冻胚胎”既然属于物的法律属性,当然就属于静态财产范围。夫妇作为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冷冻胚胎”作为静态的财产范围,总体上按照静态财产的划分方法进行分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的过程中不能将“冷冻胚胎”割裂分割,不能破坏其生命属性,更不能影响其潜在人格的发展。在这里我们可以将每一个单独的“冷冻胚胎”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有物”,针对每个个体来说它是一个整体。当然如果存在多个“冷冻胚胎”,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按个数分开,也是不能分割个体。在分割时需要注意:一是“冷冻胚胎”的可分割性;而是要有权进行分割,不是所有的人请求分割“冷冻胚胎”都可以实现。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继承主体的限制
当“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死亡之后,那么针对其可继承的认定,继承的主体也是需要我们探讨的重要内容。冷冻胚胎虽然可以继承,但是在继承上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1、第一顺序。一般来说,应当确定配偶为第一顺序人,因为冷冻胚胎是夫妻之间共有物,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冷冻胚胎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符合一般社会规则。父母为第二顺序人,冷冻胚胎具有父母的遗传基因,符合伦理。子女作为第三顺序人,子女和配偶、父母在继承法里本来就并列在第一法定顺位继承人。
2、第二顺序。我国继承立法在确定法定继承人顺序时除考虑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因素外,尚包括抚养关系。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主要是基于抚养关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冷冻胚胎上的第四顺位继承人,属于继承法中并列的第二顺位继承人。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关键词冷冻胚胎物遗产继承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界定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又称“体外受精卵”,是指受精后直至植入母体子宫之前的胚胎,也是试管婴儿的第一阶段。在遗传工程学的不断发展下,“试管婴儿”的利益保护在目前的民法中并未予以保护,其实如果认同“冷冻胚胎”亦或是“胚胎”如果就是生命的开始,权利的始端,那么我国法律会明确禁止堕胎的发生。当然,目前我国在计划生育的政策下堕胎还是合法的。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主客体地位之争
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关系的主客体之争,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把“冷冻胚胎”放在法律关系中客体的位置之上,但是不是说,作为客体就不加以限制,将之视为一种特殊的客体。主体说在我国目前是没有存在的空间的,那么折中说无疑回避了争议所需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是通过一种中立的态度让“折中说”成为“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争议上的“皇帝的新装”。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物的法律特征
1、物的一般特征。
根据物的法律意义,可确定物权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冷冻胚胎”具有非人格性,是存在于人身以外的权利客体。在当然解释的方法下解析“冷冻胚胎”的非人格性,“冷冻胚胎”是来自供体的卵子与精子在体外结合,在冷冻过程中,此时为物。当其植入母体发育之后便成为人体的一部分,不再是物。再来,“冷冻胚胎”作为物,还具有有体性。有体物有确定的形体,具有可感知的客观物质性。同时,“冷冻胚胎”作为物权法上的物须是能被人支配、控制的物,即具有可支配性。随着遗传工程学的发展,试管婴儿技术越来越多的融入到家庭的生育环节,“冷冻胚胎”的使用已经存在一定的普及性,那么自然也是具有可支配性的存在。
2、物的特殊性。
“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具有整体独立性,其独立性是受限制的。在“冷冻胚胎”植入母体发育成胎儿之前,其必须是独立存在的,与一般的物并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这种独立性,不是完整的独立性,而是受到限制的。“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的存在,既体现了财产权的属性,又表现出人格权的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是人格利益在物上的外化和物上利益的人格化,体现着人格要素和财产利益的统一。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物的分类归属
民法上的物,源头于古希腊,法律化于古罗马,真正定义于大陆法系。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具有特殊的人格属性的伦理物。
“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从整体上来看,其是一个物,但又具有人格的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日后可能发展成为人,具有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是普通的物所不可能具有的。“冷冻胚胎”所具有的潜在人格本质上是不同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它是一种受限制的独立的存在,并不必然依附于其他法律关系,普通的物是具有非人格性。
根据杨立新教授物的新三种分类,我们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伦理物则完全可以保护具有潜在人格的物的利益。作为物的三种基本类型的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伦理物具有最高的法律物格,应当对其权利予以最为充分的保护,其目的就在于保护伦理物的特殊性。
三、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继承的权利与限制
既然它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
(一)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是遗产
“冷冻胚胎”既然属于物的法律属性,当然就属于静态财产范围。夫妇作为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冷冻胚胎”作为静态的财产范围,总体上按照静态财产的划分方法进行分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的过程中不能将“冷冻胚胎”割裂分割,不能破坏其生命属性,更不能影响其潜在人格的发展。在这里我们可以将每一个单独的“冷冻胚胎”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有物”,针对每个个体来说它是一个整体。当然如果存在多个“冷冻胚胎”,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按个数分开,也是不能分割个体。在分割时需要注意:一是“冷冻胚胎”的可分割性;而是要有权进行分割,不是所有的人请求分割“冷冻胚胎”都可以实现。
(二)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继承主体的限制
当“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人死亡之后,那么针对其可继承的认定,继承的主体也是需要我们探讨的重要内容。冷冻胚胎虽然可以继承,但是在继承上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1、第一顺序。一般来说,应当确定配偶为第一顺序人,因为冷冻胚胎是夫妻之间共有物,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冷冻胚胎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符合一般社会规则。父母为第二顺序人,冷冻胚胎具有父母的遗传基因,符合伦理。子女作为第三顺序人,子女和配偶、父母在继承法里本来就并列在第一法定顺位继承人。
2、第二顺序。我国继承立法在确定法定继承人顺序时除考虑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因素外,尚包括抚养关系。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主要是基于抚养关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冷冻胚胎上的第四顺位继承人,属于继承法中并列的第二顺位继承人。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