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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行为保全的内容。许多国家的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也都对这一制度予以了各具特色的规定。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或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法院依其申请要求相关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它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民事诉讼裁判权威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两大法系对于行为保全制度有着各具特色的规定。在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中间禁令制度中,而在大陆法系则主要体现在假处分制度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对这一制度规定极少,只在海事诉讼中和知识产权诉讼中有所体现,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行为保全制度。可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现行规定已明显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对于我国来说行为保全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和迫切的。针对这一现象,本文拟对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出一点设想。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立法,结合我国行为保全的立法现状,笔者分析了对他国立法进行借鉴是否可行,并得出大陆法系的立法更适合我国借鉴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以大陆法系的立法为主要框架对我国行为保全立法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构想,并结合我国国情论述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所应包括的内容。良好的制度需要良好的程序来保证其运行,行为保全制度也是如此。在构建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主要内容之后,还需要构建起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程序。笔者主要从适用范围、提起条件、管辖法院、审理程序、被申请人的救济手段几个方面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设计,以保证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经过上述四部分的论述,在对行为保全制度相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笔者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设计,基本在我国构建起了完整的行为保全制度。希望本文可以为现实中的行为保全制度构建做出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