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享有自由择业权利。这里的“择业”,既包括选择职业或经营范围,也包括选择雇用单位或投资对象。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其他各种情况,自由选择,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从事与原雇用单位或投资对象有竞争性的行为——即“竞业禁止”,防止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侵害原雇用或投资单位的经济利益。竞业禁止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雇主较广泛采用的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该手段对于净化市场经济环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高雇主或雇用单位在人才和技术上投入的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因竞业禁止不仅与雇主、雇用单位的利益有关,而且也与雇员的工作权、自由权乃至生存权等紧密相连。西方发达国家对竞业禁止早就有立法规制,而我国立法却只是在近几年才有所涉猎,且存在着一些不足。如何协调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冲突、消除各方不合理的竞业行为、将竞业禁止限制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成为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首先阐述了竞业的含义,分析了竞业的社会危害性,论述了竞业禁止的含义与特征,从经济学、法理学和道德等角度阐述了竞业禁止的理论依据;然后,探讨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制,这些发达国家的法律都将竞业禁止分为雇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禁止和雇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两种而分别予以规制,但规制的内容却有所不同;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劳动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刑法》等法律和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等对竞业禁止的规定,并深入分析了我国规制竞业禁止现行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缺乏统一立法、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刑法》对不同所有制竞业禁止规制不同、对国有企业董事经理竞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国有企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却没有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雇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规定却不够合理;针对我国竞业禁止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从立法指导原则、立法完善建议两个方面论述了法定竞业禁止的立法完善;另外,论述了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性质与有效要件;最后,探讨了竞业禁止的适用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