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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深刻变革,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下,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案件呈易发多发态势,职务犯罪有着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它虽然人身危险性小,但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正常权力运行秩序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甚至演变成了对贪污腐败这一主要职务犯罪的惯性思维,无论任何社会公共事件都会产生背后权力腐败的联系,这对于一个国家政府的正常运行是非常危险的。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宪法》将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唯一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机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将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交由检察机关负责,足见其重视程度。这与国际社会特别是民主发达国家严厉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态度是一致的。但是,在新一轮的司法制度改革中,随着新《律师法》、《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行,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对检察机关自身职能的监督得到了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特别是侦查阶段的职能设置却显得有些滞后。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学界经过争论,目前多数派持肯定的观点。本文以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是在行使侦查职能,而且是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为出发点和视角,重点讨论职务犯罪侦查是否在立法和实践中具备了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实现了法律监督的目的。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有所欠缺,没有到位。在我国腐败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本文倾向于“重典惩贪”的思想,并在文中提出了要依法限制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扩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等观点,并对如何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职务犯罪侦查的相关概念,介绍了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性质、行使原则和意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并通过对世界上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有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规定和机构人员设置,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等的对比,得出我国把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具有现实合理性和正当性的结论。第二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重点是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从获取证据方面、侦查手段措施方面、权限分类方面、法律程序方面以及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概括。进一步得出对职务犯罪侦查重视不够、限制过多的结论。第三部分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从法律监督权落实不到位的角度分析了成因。总结提出了由于在实践中“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要通过具体的职能体现出来”这三个层次都缺乏认识,所以容易造成实践中这样那样的问题。第四部分分别从立法、操作、对自身监督、提高队伍素质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概括性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出台扩大职务犯罪侦查权力如特殊侦查、延长办案期限等法律规定;在保障人权基础上,对职务犯罪这类利用权力进行的犯罪的嫌疑人可以适当缩小其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利用有效的方法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以树立威信,确立与法律监督机关相称的地位,震慑犯罪;对自身监督要尽量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弊端,提高监督的公信力;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队伍进行优化,打造职务犯罪侦查“铁军”等。第五部分为结论,总结全文,重申自己的观点,希望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担负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够更加发挥优势,惩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