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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6月,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另项投资市场(AIM)并创设“保荐人制度”以来,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马来西亚创业板市场(MESDAQ)、我国内地主板市场都先后引入“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设立的基本理论依据是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了打破信息不对称状况,建立有效市场,有必要通过设立一种“融资中介组织”并要求它承担保证申请上市企业符合申请条件、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义务和赋予其相应权利,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这样,“保荐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典型的“新兴加转轨”市场,正经历着由政府主导向市场竞争转变,股票发行体制也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并继续向注册制迈进,因应这一进程,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引入“保荐人制度”(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标志),并于2008年做第一次修订完善(以颁布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为标志)。“保荐人制度”在我国内地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培养了一批高质量的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质量,得到市场的广泛赞同和支持。同时,基于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和证券市场法律规制不完备的现状,年轻的我国“保荐人制度”也存在许多缺陷,包括:我国证监会在法律地位上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证监会执法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和制约、保荐人及其主要工作人员资格准则要求低、对保荐人独立性缺乏规制等等,因此学习成熟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实施经验,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非常必要。本文的主旨就在于通过比较分析,明确我国保荐人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结构上,本文分五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保荐人制度基础理论”,主要论述“保荐人制度”的理论基础,借此阐明“保荐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制度设计的依据。第二部分为“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保荐人制度评介”,主要是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保荐人制度进行介绍与评析。第三部分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设立背景及最新修订”,主要阐明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第四部分为“我国保荐人制度缺陷分析”,在对比分析我国与各国(地区)保荐人制度的基础上,指出我国保荐人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为“关于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几点建议”,在第四部分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保荐人制度持续完善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