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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世界大部分国家已加入WTO,应遵守TRIPS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最低要求。但是,因各国利益的不平衡,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也不尽相同。本文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TRIPS背景下,美国、日本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之差异,进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1章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用语、立法与主要理论学说进行了介绍。介绍了商业秘密的两种定义方式,几种常见的商业秘密法律用语,TRIPS、美国、日本与我国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历程,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理论学说部分,认为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正逐渐被承认。
第2章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立法进行了比较。采用了三要件(非公开性、价值性、秘密管理性)的方式对TRIPS、美国、日本与我国的商业秘密进行了比较。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立法的部分,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区分了四种类型进行比较:一、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披露或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三、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侵权行为。
第3章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措施进行了比较。对TRIPS、美国、日本与我国立法中涉及程序法中的保密审理与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实体法中的禁令救济(包括即发侵权)、收缴侵权工具及销毁侵权产品等销毁消除请求权、损害赔偿、消除影响等制度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进行了比较。
第4章介绍了TRIPS框架下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不足与完善。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状况;其次,从商业秘密的属性、概念、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程序法与实体法上民事救济措施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的不足;最后,强调商业秘密作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之外的第四类知识产权,在制定专门立法时应注意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完善加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