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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该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即在稳定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今随着社会进步、技术发展和商品流转加快,一般买受人对于商品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瑕疵越来越难以预见和识别,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为特别规制出卖人的行为,在现代民法体系中仍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古老的制度,以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本文仅针对前者进行研究。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担保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而生的一种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在广泛参考并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后,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引进并规定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但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相比,我国有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文过于简单,在法律实践中操作性较低。本文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我国继续完善这一制度。但在结合我国规定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存在限制:首先,我国买卖的含义仅指实物买卖,故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其次,由于我国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譬如关于无权处分和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使得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本应予以适用的情况下无法得到适用,更加限缩了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范围。笔者撰写此文,试图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有利于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进一步完善,促使其保护买受人和交易安全功能的发挥。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基本理论的研究,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合同法目前对这一制度过于简单的规定。第二章是对无权处分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研究。我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比较特殊,由于无权处分又涉及善意取得制度,所以这种情况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比较复杂,本文重点对此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对出卖己物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研究。第四章是对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探索。根据前几章的研究,对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