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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制度化的司法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与法院的司法活动存在相当密切的联系。如何正确处理仲裁与法院的关系始终是仲裁、司法理论与实务中既具理论价值又富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仲裁的发展,一方面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同时法院过度的干预和控制,又会阻碍甚至扼杀仲裁的发展,因此,仲裁需要的是法院适度的监督,否则仲裁所追求的效益恐怕难以实现。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探讨法院监督仲裁的必然性,从仲裁的性质、仲裁的局限性说明了仲裁需要法院的支持与监督。其次,对我国的仲裁监督体制进行了重点论述。首先介绍了我国仲裁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再介绍了我国仲裁监督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对仲裁庭仲裁管辖权的监督、对仲裁行使过程的监督和对仲裁裁决的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研究我国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和两个制度之间的冲突及解决办法。本章认为,只有修改和完善我国的仲裁监督制度,才能减少法院在监督仲裁裁决过程中的尴尬局面。 第三章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监督制度的评析。首先评析了对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监督的几种理论;其次,介绍了各国对涉外仲裁裁决监督的法律规定;再次,我国对涉外仲裁裁决实行监督的形式;最后,评析了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实行监督的立法与实践、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对我国仲裁监督体制的思考,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建议是本文的研究归宿。本章提出了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当有针对性地变革现行法,填补立法空白,以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建议取消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范围,在《仲裁法》增加临时仲裁相关条款,放宽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明确“涉外仲裁”的定义,赋予当事人对法院错误裁定的司法救济权,将“公共利益保留”条款直接写入《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