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人追索权研究

来源 :江西理工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qiang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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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66条虽然对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作出了法律层面上的规定,但该条既没有对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予以明确,也未明确表达保理人是否可以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和应收账款付款请求权。从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制度特征出发,结合担保规则体系及我国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实践特点,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债权让与担保较为合适。在债权让与担保构造下,就实体权利而言,保理人追索权实质为一种向债权人请求归还保理融资款的权利,追索权与应收账款付款请求权这两项权利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故保理人追索权和应收账款付款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可以并存。并且,保理人追索权的行使不以应收账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保理人行使这两项权利无先后顺序的要求或限制。因此,保理人可以同时向债权人主张追索权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付款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当保理人选择同时起诉基础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时,结合有追索权保理交易实践特点、债权转让不加重债务人负担原则及管辖权期待性等角度分析,应根据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更为妥当。全案管辖法院确定后,在对保理人追索权之诉和应收账款付款请求权之诉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上,基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理论、两个诉讼都是基于同一事实以及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方当事人责任、降低诉讼成本等角度,法院对保理人追索权之诉和应收账款付款请求权之诉应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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