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事代理权,是婚姻法配偶权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得代理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对此行为连带地承受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调整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逐渐发生变化。家事代理制度的雏型是罗马法中的家事委任,我国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本身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更缺少对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规定,随着国家司法体制的建立健全,对于婚姻家庭中的家事代理也越来越受到法律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虽未采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但却初步体现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精神,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婚姻效力的一大突破,是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然而,作为一项司法解释,其无论从其权威性及完善性上,都存在许多不足。针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该项制度未作规定,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该项立法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前三部分主要是论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法律意义,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在婚姻家庭的家事代理方面的缺陷及剖析,推理出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第四部分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提出一些法律思考和粗浅的立法建议。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识、确定、操作,是笔者撰此论文的意义所在。笔者以此作为我的学位论文选题,旨在引起理论界同仁对此问题的重视,期望能加强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研究,以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