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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流域生态危机日益加重。例如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都是我国社会经济发达地区,区域内河网密布,城市十分集中,这些客观环境导致区域性污染愈发严重。同时上游下游对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变得严重起来,河流植被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功能遭到破坏,威胁着流于人们生产生活。由此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生态补偿的重要性。流域生态补偿承担着保护生态环境、补偿上游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等多重功能,越来越得到我国理论界的重视,在实务界也进行了十几年的探索。流域生态补偿具有综合性、公益性、多元化、规模大、时间久等特征。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事业,学界一般认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但在各地实践之中政府主导往往变成了政府包办,市场参与变成了市场不参与,很少看到市场参与的机制。另外,尤以中央政府督办为主要生态补偿模式,中央不仅在财政上提供资金支持,还在行政上督促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地方上的参与却不积极主动。由此可见,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目前的总体现状是:政府参与的多,企业民间参与的少;中央积极主动,地方消极被动。因此,生态补偿当前的发展既不符合生态补偿的特征,也不符合它的原则。另外我国目前仍未建立完备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仍然处在各地零星探索、方式单一。流域地区在我国基本都属于社会经济发达地区,各个地区功能区划又比较明显,同时水权交易等产权又有过大量成功的实践经验,因此给本文从流域生态补偿入手,以市场参与模式为视角进行研究提供了现实基础。本文研究了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等经济学和其他相关理论,结合分析了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的实例,并进一步分析了法律体系、产权制度、执法司法制度等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试图探索出一种将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流域生态补偿市场参与机制,提出可行性方案,认为可以将生态环境看做公共物品进行生产,使保护者因保护行为得到长期发展的利益,从而实现上下游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前景。本文在此基础上并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当前亟待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生态产权制度、计算标准制度和协调机制,这些制度应在法律构建中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