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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国际间电子商务的日益频繁,计算机和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断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电子数据证据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证据体系产生了冲击以及引发诸多纠纷。电子数据证据是法学和技术学科的交叉领域,它不同于传统证据类型,自身特征也更加鲜明。众所周知,科技的日新月异必然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冲击,作为法律与现代技术的交叉领域,二者的有机结合还需要一定的研究。2013年1月正式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都将电子数据证据纳入到证据体系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5款新增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这就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定证据地位。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其在大众的观念中还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尽管理论界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但由于电子数据证据有别于其他传统证据类型,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与其他证据类型相比对案件证明力的大小等问题尚无给出明确答案。而目前我国对电子数据证据并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定,专门的证据立法仍是空白。因此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目前解决电子数据证据问题依然任重道远。本文在借鉴、吸收国外在该领域立法研究的部分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试着针对电子数据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对电子数据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包含引言在内,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简述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创新点等内容。第二部分,电子数据证据概述。主要阐述基本理论问题,介绍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的界定和特征,以及常见的电子数据种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并对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简要评析。第三部分,国外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及应用。主要阐述国外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和应用概况,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分别进行了介绍和比较。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这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针对电子数据证据在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首先分析我国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的原则、主体、程序,并归纳在司法实践中该环节的不足之处;在举证和质证方面,对举证的原则和方式,以及举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在质证方面,笔者赞同建立“辅助专家证人制度”,以解决我国在质证上面临的技术困境;在审查和认证环节,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环节,主要对审查和认定的标准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我国司法实践在此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相关制度的完善。主要分析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针对其应用的各环节提出了完善的构想。结论部分对本文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