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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行使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前管理权,实施对外贸易行政干预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及其制度的概念、特点、理论建构基础和实施意义。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概念:指负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之规定,通过资质审查和法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环节,准予其从事特定的出入境业务的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概念:指运用行政许可、有限政府和政府规制等理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的概念、特点、范围、体制架构、历史沿革与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制度研究与分析,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思路与建议。 第二,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完善,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体系。 第三,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的特点是:许可项目法定性;许可内容特殊性;许可载体形式多样性。 第四,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规制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从政府规制的含义、性质和分类来分析,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蕴涵在政府规制的理论架构之中,基于政府规制的理论平台,并体现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主体资格、规制客体、行为表现、规制目标和性质、规制类别等五个方面。依照“有限政府”核心意义—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符合有限政府理论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体现了特性,其设置范围为:其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其二,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其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第五,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有利于保护我国人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防止疫病、疫情的传入;维护国家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有利于国家进行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秩序和保证经济安全,弥补市场缺陷。 第六,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历史沿革和问题分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及其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历史沿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形同虚设到发挥重要作用,从不规范到规范、从繁杂重复到科学合理的发展过程。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许可制度现状:从2000年至行政许可法实施,为应对世贸组织对改革出入境检验检疫体制的要求,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和工作得到整合,统一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共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项目45项(包括国家认证认可机构执行的许可项目)。总局向国务院报请取消8项,经过最终确认,总局于2004年7月1日发布《公告》(第80号),公布保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项目24项。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从总体上看,其制度架构基本符合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政府规制与有限政府的理念,并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许可项目设置、程序、时限等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在制度设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上有了较大进步,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是,作为一种专业领域的制度安排,其问题主要有: 首先,管理体制的问题。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权高度集中,行政许可成本加大,行政许可工作量上下失衡,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积极性不高,三级行政许可往往流于形式。内部管理机构不统一,专业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后续管理跟不上。 其次,设置事项的问题。 保留24项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仍旧偏多,仍不够科学,仍有保留部门利益思想在作怪。具体有6项行政许可项目值得商榷。 最后,运行程序的问题。 运行程序比较复杂,容易出现脱节与延误;许可受理时间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不符。 第七,完善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的对策建议。 首先,总体战略和思路。 以打造有限政府和政府规制理论为指导,主动顺应世贸组织规则和外贸体制改革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新要求,加强与深化对涉及健康、安全、环保、卫生和反欺诈范围的行政许可制度的研究,改革和完善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体制,进一步精简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项目,减少运行环节和层级,积极利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减少人为因素。使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真正实现依法、科学、高效、便民,真正达到保卫国家经济安全,维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与安全,维护对外贸易各方合法权益的目标。 其次,具体对策或建议。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 将许可权适度下放。将目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最终审批的15项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项目再仔细研究,有所保留,有所下放。有9项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权可以下放到直属局。第二,健全内部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补充专业管理人员。在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由熟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制度的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的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管理机构,由这个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组织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实施行政许可并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积极充实法律专业人员,使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的科学化、制度化有坚实的人力资源保证。第三,强化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出入境检验检疫被许可单位的诚信监管体系。对从事出入境业务的企业,划定不同的诚信等级。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被许可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对不同规模、不同诚信等级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被许可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减少许可项目。 依照有限政府和政府规制理论,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必须严格限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应该充分体现上述精神。笔者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趋势必须是仅仅限于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5大目标,其发展方向是能取消的尽量取消,能依靠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则要尽量交给市场解决。建议取消6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项目。 三是优化运行程序。 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信息化建设步伐,行政许可相对入和检验检疫部门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受理、审核、上报、实施许可,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减少人为因素,减少纸面材料。将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一上级直属局一国家质检总局三个环节减少为一个环节,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审批的许可项目,由许可相对人直接通过网络向总局申请;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上受理、审核并实施许可。改变许可受理时间限制,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和颁证工作日常化,随时受理,随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