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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律师协会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律师制度中关于律师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关于律师协会惩戒行为的定性争议日益突出,律师协会及其惩戒行为的界定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使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帮助他人维权之时,律师及其相关群体自身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实为需要讨论之议题。近年来各法院对于律师协会惩戒行为的受理决定使得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维权难”状况有了形式上的改观,但是关于律师权利受到损害的最后维权路径——诉讼救济,目前仍无法得到制度保障,相互矛盾的地方法院裁判结果,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缺失,律协、司法行政机关“双结合”管理模式的局限性,缺乏详细规定的法律规范使得此类群体维权之路仍显艰难,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司法的严肃性。因此,研究律师协会惩戒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行政法学研究提出的一项迫切任务。通过梳理现有律师协会作为被告的司法案例,不同法院对于律师协会惩戒行为可审查性存在截然不同的认定标准。针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律协惩戒行为,很多一审法院认定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却驳回不予受理之裁定,认定律协此类惩戒行为系授权性行政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针对律师会员的律协惩戒行为,绝大多数地方法院都认定属于行业自治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然而亦有少部分法院以“律师协会对律师实施的惩戒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是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侵害到了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之原因认定其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应予以司法审查。“悬而未决”的司法审查标准使得律师及准律师们的维权之路艰辛崎岖,更加凸显了对于律师协会惩戒行为司法审查研究的现实必要性。律师协会针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之惩戒行为的定性问题已存在初步审理共识,但因律师协会的双重身份其针对律师会员的惩戒行为之性质难以界定,需要多角度多方位探讨分析。从各国对于律师协会的管理来看,尊重律师协会自治,加强律师协会独立性保护之趋势给文章的研究分析带来了重要思路。通过梳理出律师协会及其惩戒行为的实质特点,同时整理相关法条及有关司法案例,从而厘清律师协会惩戒行为的可审查性,并结合现有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结合”律师管理机制作出富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协会惩戒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之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