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普通程序简易审”是为了应对当前急剧增长的案件负担,在现有刑事简易程序不能被有效利用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自行创造的以简化部分普通程序的审理环节来追求诉讼效率的举措。通过实证调查结果来看,简易审确实极大的减轻了法院在普通程序中的审理负担,取得了法院所期待的审判效率的提高,庭审时间有了明显的节约。因此这一改革措施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大司法机关的普遍欢迎。但是,司法的首先内涵在于公正而不是效率,从为了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和压力出发而采取的改革举措,其先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就令人质疑,其实施效果能否确保公正也令人担忧。 考察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看到他们都是在复杂程序能够确保公正的基础上,再通过简化程序来追求效率,是在被告人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进行效率化改革。但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在总体上追求一种便于国家权力行使的效率,其程序的完整性、复杂性远不能符合现代司法对诉讼公正性的要求,尤其是缺乏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要素。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必须采取公正的保障和效率的提高同时进行的方式,应当在保障权利的基础上来追求效率。 然而,普通程序简易审在这方面却存在严重缺陷,它是在追求权力行使效率的制度架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简化程序,实际上是进一步削减被告人的权利,来满足法院提高办案效率的愿望。我们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被告人实际上不拥有自由的程序选择权,被告人供述自愿性难以得到有效保正以及缺乏辩护律师有效帮助的前提下,普通程序简易审措施对效率的提高是以牺牲被告人权利和审判的公正性能够为代价的,进而对整个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正当法律程序”方向上的改革进路构成了严重威胁,破坏了普通程序本身保障诉讼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