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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以社区为基础,把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参加有偿或无偿的社会劳动,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的社区执行刑罚。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以法院、公安、监狱管理等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实施依据,因此政法各部门的工作都会对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产生影响,必须互相配合,起着主导作用。此外,社区矫正还要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协助下才能得以顺利执行。因而,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参与就成为了社区矫正的一大特色。早在2002年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之初,上海市便确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部门配合的社区矫正工作架构,加强了政法各部门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衔接与配合,为社区矫正各环节依法、有序的进行提供了保障。为了解决政府人员编制紧张与社区矫正事务性工作量大、面多的矛盾,上海市注重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2004年1月20日,民办非企业、非营利性质的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按照社团章程自主运行。市矫正办与新航总站签订《政府采购服务合同》,新航总站根据该合同的规定组织社工参与各试点街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并接受市矫正办的指导、考核与评估。在中国,由于社区矫正才刚刚起步,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建构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加上中国长久以来的“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模式,作为社会力量代表的非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这种关系的形成对非政府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的效果,起到了什么样的影响作用?本文就是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政策执行中形成的关系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参与这一特点进行研究,以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为个案研究对象,以期得到以上问题的答案。通过对实地访谈资料的分析以及对现有文献的综合把握,在研究政府与新航总站之间的关系时,交代了社区矫正和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的相关背景之后,简要分析了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参与社区矫正所具备的特点以及在社区矫正中所发挥的作用,之后主要是对决策权关系、财权关系、人事权关系、资源提取权关系等几个关系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来论证社区矫正领域中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并最终得出主要的研究结论:在社区矫正中,政府的主导地位没有体现出来,社团自主的范围太大,这一结论和当前有关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关系的研究结论是截然相反的。并且,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对现行社区矫正的进行和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都非常不利。因而,如何正确确立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许多相关问题都仍须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