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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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证据种类日益复杂化以及民事纠纷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取证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新要求。与此同时,包含协同主义诉讼理念的协作式取证模式已逐渐成为各国民事证据立法改革所追求的理想图景,在这种大环境下,律师调查令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诞生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设计理念提倡将证据协力义务赋于诉讼系属外的第三人,并通过法院赋予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公权力外观的方式,以此来弥补我国现行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中针对案外第三人取证威慑力不足的局限性。虽然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出现增强了当事人的取证能力,但其仍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与行政规定相冲突、司法强制力不足以及缺乏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等问题,这些缺陷都对推动律师调查令制度常态化造成了一定阻碍,当前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呈现出各试点地区规定“画地为牢”的混乱状态,如不尽快进行统一立法,将进一步加剧制度地方化的现象。为此,应在立足本土民事诉讼体制的基础上,适当吸收国外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有益成分,并对我国现阶段各试点地区的地方立法经验进行总结,从而构建与我国本土民事诉讼体制相适应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本文除去前言和结语,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律师调查令的理论来源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律师调查令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大陆法系中德国的民事协同主义诉讼理论,并对律师调查令的称谓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同时对国内三种关于律师调查令法律属性的学说进行了罗列解析,并最终得出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属性是私权的观点。第二部分是对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价值进行了挖掘,主要从六个方面说明了律师调查令存在的法律价值,同时通过将律师调查令制度与国内法律移植的证据收集制度之间进行对比竞争的过程中,明晰证据收集制度本土化的意义,从而突出建立民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将各省关于律师调查令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整理成表格的形式进行分析,表明了我国各试点地区律师调查令制度规定不统一、适用法律依据仍不充分的现状,其主要原因是立法方面的缺失以及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第四部分分别选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三个国家的民事取证制度作为构建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学习对象进行对比,通过分析德、日、美等国取证制度存在的优势,为我国制度构建路径的选择提供启发。第五部分是在前文分析律师调查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制度内和制度外两个方面分别提出构建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具体方案,包括对律师调查令进行正式立法、推动律师调查令规范化、协调法院调查取证权与当事人证据收集权之间的关系以及赋于机关单位和个人证据协力义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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