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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私法体系中的位置极为特殊,其以人类精神劳动所产生的作品为保护对象,而作品是一种具有特别性质的财产,它以最强烈、最持久的方式体现出作者的精神。因此,著作权不但要保护作者在经济上对其作品加以利用的财产权,而且还要保护作者通过作品体现的精神权利即著作人身权。从作品的创作来看,它是一个智力劳动过程,许多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注入了创作人的情感因素,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与其作品紧密相联。从著作人身权的设立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促进社会公众对作者内心情感的尊重,保护作者的精神利益,鼓励人们进行创作,从而促进社会文化繁荣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当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时,会造成作者精神上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或丧失,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对精神损害的救济,理应包括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有关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立法依据和实践经验相对较少,故本文采取了从基本理论分析入手,再涉及法律规范的研究、司法实践探讨的研究进路。首先,论证了补偿性损害赔偿仍是著作人身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其次,详细陈述了中外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分析学界的理论观点和司法实践现状,证实对著作人身权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为了更全面地提供实践参考,在分析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著作人身权侵权的具体特点,主张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侵权造成权利人精神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此外,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的原则、标准以及具体内容,并参照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的方法,认为应该用综合法并遵循概算规则和参照规则,来确定著作人身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