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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保护一直是资本市场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小股东因其弱势地位而经常受到利益侵占。而投服中心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要创新,其持有每家上市公司100股的股票,不仅可以作为股东从内部治理的角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又可以利用其监管的背景增加行权的影响力。因此投服中心是独特的监管型小股东,是创新的中小股东保护“半公共—半私人”实施机制。2020年起实施的新《证券法》赋予了投服中心依法征集股东表决权的权利,这是在“监管型小股东”监管机制创新的基础上,结合“征集股东表决权”投票机制又进一步的创新。本文抓住投服中心在中国宝安股东大会中首次征集股东表决权的契机,围绕这一里程牌式的事件为研究对象,主要考察“监管型小股东”投服中心参与公司治理的决策依据即动因、作用机理以及效果。研究发现:第一,从表层的公司章程看,在中国宝安2016年修订的公司章程中,存在向管理层输送利益、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从深层的公司治理看,长期以来中国宝安的股权结构特点是股权分散且无实际控制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比例较低,由此导致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中国宝安的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据多数,董事长连续任职长达27年,同样情况的上市公司仅有5家且其中2家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本人。第二,监管背景方面,在投服中心首次征集表决权的案例中,投服中心通过专题研究、专业判断、操作指引等一系列措施为中小股东提供专业服务,而这些得益于投服中心监管的背景。同时中小股东也将投服中心的行为视为监管的态度,因而响应投服中心的号召;股东身份方面,投服中心《行权工作规则规则(试行)》中体现出征集股东表决权是投服中心股东身份的拓展运用,这次案例中这一运用促使中国宝安修改公司章程,弥补了交易所监管的不足;运用媒体方面,投服中心在这次案例中调动了新华社等官方媒体的资源,引发众多主流媒体的转载。投服中心还广泛持续地使用各种媒体,引起投资者对征集投票权事件的关注以及保持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网络投票方面,在投服中心参与之前,虽然中国宝安有网络投票渠道,但中小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积极性仍然较低。而在这次事件,网络投票数大幅增加,且增加数主要来自于中小股东自行投票。第三,投资者关注度方面,投资者在东方财富网股吧发帖的阅读数和评论数在投服中心征集股东表决权当日均显著增加,“中国宝安”的百度指数在事件日较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作为征集人的对照组也有显著增加;投资者参与度方面,在投服中心的参与下,这次股东大会人数创下中国宝安股东大会参与人数的最高历史记录,中小股东的积极参与在这次修改公司章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投资者信心方面,在韶关高创向公司提交修改公司章程临时提案后,中国宝安没有稳定的累计超额收益。而之后投服中心参与进来,在中国宝安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市场提前两日出现明显的累计超额收益。表明投服中心的参与使市场对中国宝安成功修改公司章程的信心大大增加。基于以上的研究发现,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第一,较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隐含着侵害股东利益、限制股东合法权利的不合理条款,其中反收购条款可能成为巩固管理层地位、向管理层输送利益的工具。而投服中心有助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治理问题,并采取行动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从投服中心在征集股东表决权案例中发挥作用的机理来看,投服中心是以股东的身份行使监管的职能,监管的背景加大了媒体宣传的效果,从而促进中小股东自行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到股东大会中。投服中心发挥作用的机理体现了其“半公共—半私人”实施机制的性质。第三,创新的“监管型小股东”投服中心与“征集表决权”投票机制创新地结合具有显著的正向效果——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的关注度;促进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增强市场的信心;唤醒中小股东维权意识,使中小股东在改善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及相比于发送股东函等行权方式,征集股东表决权时投服中心不仅仅以自己的股份对上市公司形成监督,而是凝聚其他中小股东的力量,联合起中小股东反对公司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上市公司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新《证券法》赋予投服中心征集股东表决权这一权利,很好地弥补了投服中心已有行权手段约束力不够的缺点。最后,结合以上的案例分析,本文对投服中心征集股东表决权有以下建议:第一,加强对权力的约束。投服中心应避免形成与收购者的“监管寻租”或与反收购者的“监管俘获”。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通过限制征集目的、控制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投服中心征集股东表决权的监督和约束。第二,把握好监管的“度”。投服中心应避免以股东身份行使过多监管的职能而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投服中心需与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联系,并在行权时坚持股东定位的原则。第三,定位做市场的工具。投服中心应避免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市场选择,而应把能由市场决定的问题交给市场判断。投服中心不能依职权独自提起征集表决权,而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中小股东申请时才能启动征集程序。在征集表决权时投服中心需重视媒体资源以及网络投票机制的运用,以股东的身份更好地成为中小股东维权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