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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国际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已趋向成熟,典型标志就是很多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为了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自20世纪50年代后,当代的国际刑事立法以逐渐加强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从而促使刑事司法被害人化为发展趋势。因此,越来越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更是明确肯定了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我国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适应了保障被害人人权的世界潮流,也赋予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同样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地位,这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重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个比较显然的缺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只赋予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抗诉请求权,并未赋予其上诉权。在此背景下,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是否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理论纷争却是愈演愈烈。但是我国理论界关于是否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这一问题上大体上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肯定意见即认为应当赋予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另一种是否定意见即反对赋予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而且这两种看法也均给出了各自的原因。在公诉案件中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势必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因为,不论是从平等原则、权力制约和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的层次等等出发,这些角度都可以得出赋予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确有必要的。而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既不可能对“上诉不加刑原则”造成冲击,也不会致使现有刑事诉讼结构和原审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更不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所以,从这三个方面又可以得出否定意见即认为不应当赋予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具有可行性。然而,考虑到我国公诉案件性质的特殊性、被害人追诉犯罪自身的局限性、我国当前司法资源的现状和防止被害人滥用上诉权以及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关系这五个方面因素,我国目前又暂时并不具备在本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公诉案件被害人独立上诉权的立法环境。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公诉案件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结果。确立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有限上诉权的中心是被害人已经向我国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而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前提下赋予其上诉权。而且,紧紧围绕这一核心内容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公诉案件被害人有限上诉权的程序设计。需强调,设定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行使的前置条件、建立公诉被害人上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机制、规制被害人行使上诉权的程序和分配公诉被害人上诉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确定被害人上诉的效力这五个层次是在我国公诉案件中构建被害人有限上诉权程序的主要内容。此外,为顺利施行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有限上诉权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应主要从建立被害人调查报告制度和确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和保障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知情权这三个方面出发来建立和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有限上诉权的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