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转型期所积累的社会矛盾使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较小,无论心理还是生理方面较普通成年人来说都不太成熟,因此,在面对强大的公安司法机关讯问时,往往出现焦虑、不安、恐惧、孤单、词不达意甚至语无伦次的情况,其正当权利极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侵害。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作为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经过十六年的发展日益成熟,但是仍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含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诉讼功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两个角度研究: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诉讼功能主要表现在:监督办案机关依法讯问;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第二部分以S省W市W区为例考察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现状与问题。本部分采用解剖麻雀的方法,从该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阶段、适用范围、权利与义务、适用效果四个方面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同时,本部分以在S省W市W区调研所获取的数据为样本,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问题共分四个部分:涉案未成年人的选择权得不到应有重视;合适成年人与涉案未成年人的讯问前交流权被剥夺;合适成年人队伍素质较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不当。第三部分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展开分析。本部分主要从立法、司法、社会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相关规定存在空白之处,办案机关对合适成年人的角色定位存在错误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支撑不足等。第四部分提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是要赋予涉案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二是保障合适成年人与涉案未成年人在讯问、审判等程序前的交流权,一方面要保障两者交流的时间,另一方面要明确两者的沟通方式。三是提高合适成年人队伍的质量,首先要完善合适成年人选任标准,其次要扩大合适成年人选任范围,最后要加大对合适成年人的培训力度。四是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做好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