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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激励育种创新,提高品种的品质,保护农民的留种权利及公共利益,促进育种者、农民、公共利益的平衡。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所出台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的1978文本到1991文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所主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加强了育种者权利的保护,相应限缩了农民能够行使权利的范围。我国现有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主要考虑目前国内育种创新能力不足,品种权侵权问题比较严重,故从立法上倾向于打击侵权行为,提高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水平,相应地会导致权利过分保护可能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侵害其他主体能够从该品种上获取的利益。为了有效地发挥植物新品种制度的作用,应该充分利用权利限制制度来规范育种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降低现有的保护水平。本文将主要探讨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法理基础,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将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情形分为农民自繁自用、育种者免责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提炼出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立法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国际公约以及欧盟、印度的有关立法内容进行分析借鉴,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的概述。首先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性质及特点,然后分析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限制的法理学基础,最后该权利进行限制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即激励创新,保护农民权利及公共利益,促进利益平衡。第二部分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梳理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可以分为农民自繁自用,育种者免责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制度。其次,对相关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提炼我国现行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即“农民自繁自用”的主体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强制许可的具体情形规定存在上、下位法的冲突、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没有具体的确定标准等。第三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域外立法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梳理国际条约中有关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规定。从发达国家主导的UPOV公约到ITPGRA、CBD公约的发展中可以看出,UPOV公约对育种者受保护的权利范围越来越大,保护的力度也越来越强,相应地会限制农民留种权及公共利益,而ITPGRA与CBD公约则是从保护农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了相关利益分享制度。其次对欧盟、印度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对于我国完善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如欧盟有关“农民”的确定标准、惠益分享制度、印度根本上重视并加强农民留种权利的保护。最后一部分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相关立法建议。先从宏观层面明确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基本原则,即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利益平衡原则。然后微观制度上,从问题本身出发,借鉴域外有效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改善相关微观制度的意见,通过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新品种权限制制度,明确权利的边界,可以使植物新品种权制度更有效地促进育种创新以及农民留种权利的保护,促进育种者、农民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形成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