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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经验来看,地方政府举债几乎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选择。地方政府合理、适度的举债有利于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相反,过度举债则会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积累,一旦风险积累到不可控的程度,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债务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引发地方财政危机和金融危机,对财政稳健运行造成冲击,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因为发生严重债务危机而导致政府破产。为此,域外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制度并未能阻止债务危机的发生,为应对和处置债务危机,不少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的缺口愈来愈大,在经济下行与土地政策收缩的双重压力下,举债似乎成了地方政府弥补短期财力缺口的有效手段。尤其是根据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之规定,我国地方政府被赋予了有限的举债权,使得地方债的发行成为了一种常态。为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首次提出了以地方财政重整制度为核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就制度本身而言,这一未雨绸缪的制度安排不仅是落实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但就制度构造而言,《预案》有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的规定过于粗疏,于实践难以具体操作,部分规定是否妥当也值得推敲。为此,有必要就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实现地方政府对财政责任的承担是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明确地方政府财政责任的范围是地方政府债务处置的起点。财政权利是产生财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财政分权的不同内容决定其承担的财政责任。对于地方政府承担财政责任之外的债务的偿还义务,则需要由拥有财政权利的主体负担。而由于责任承担不同导致的秩序混乱,应当通过必要的规则限制,最大程度地降低其影响。明确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的规则是地方政府危机处置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保障。总体而言,规则内容包括责任主体的组建、债务危机处置机制的启动与退出以及债务重组计划的编制、批准与执行等方面,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含了若干相关的规则,对此,需要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首先,应当明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路径的选择。从域外来看,目前存在行政主导、司法主导和混合主导三种主导路径。在我国行政权较强的情况下,应当采用行政主导模式,设立以行政机关为主、以立法机关为辅的综合权力组织。其次,明确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机制启动和退出的判断标准。具体包括实体判断标准和程序判断标准两个方面,以债务统计指标作为机制启动与退出的实体标准,以责任主体的组成与解散作为机制启动与退出的程序标准,使判断标准明确化。最后,通过对企业破产制度中债务重组计划相关规则的借鉴,构建起债务调整计划编制、批准与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则。对利益冲突的化解是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必要的民生支出和维持政府运转的基础上实现债务的清偿,因此公众和债权人是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中利益博弈的主要群体。然而在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利益冲突的发生存在必然性。通过对各利益法益位阶的权衡明确利益的优先权顺位,并以各利益主体拥有抗辩权辅之,即使不能实现利益的实际平等,至少可以保证利益的程序平等,从而达到冲突化解之目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并非一个独立事项,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制度的运行也依赖于其他机制的支持,而我国现有的相关配套机制尚不健全。为保证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的高效运转,应当构建完善的配套机制:通过全方位的指标预警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为危机处置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明确地方政府债务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责任,加强对债务处置过程的监督;充实地方政府自主财源,为债务处置提供最大的财政支持。目前,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的实行高度依赖法律体系的运转,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我国无法照搬域外已有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只能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机制的解构,分析出不同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中的共同理念与规则。通过对这些关键节点的借鉴,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补充,形成适于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处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