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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在我国又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法律救济的特殊程序。再审程序是实现民事诉讼纠错止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民事诉讼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再审程序中值得研究、探讨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只能就其中的一部分作出分析,期望能够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和民事审判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第一部分介绍的是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及价值功能。第二部分介绍的是提起再审的事由。首先是对国外的提起再审事由的简单表述,如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诉讼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事由的有关规定,我国重构再审程序、修订再审事由时可作参考。其次是我国的提起再审事由的规定及其缺陷,主要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分析存在的问题,即再审事由规定过于原则、宽泛,缺乏可操作性;重实体轻程序;未审先定等。最后是我国再审事由的重构。包含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两个问题。第三部分介绍的是我国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发动再审程序。本文主要从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发动再审程序违背不告不理基本原则、侵犯当事人处分权、违背判决既判力理论、不符合诉讼机制内在要求、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稳定、不符合经济效益、不符合中立原则、导致再审程序的无序等几方面论述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产生的问题,主张取消人民法院的此项权力,把最大的空间和渠道留给当事人。第四部分介绍的是我国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抗诉而引起再审程序。首先介绍了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抗诉而引起再审程序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现行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论述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制度从限制到取消的渐进,最终建立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公益案件的再审之诉制度。第五部分介绍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本文先分析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现存的缺陷,再就国外的再审之诉作进一步说明,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再审之诉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