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危机视野下的事故损害分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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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损害已成为人类固有的病理之一,伴随着现代工业化进程,工伤、医疗、交通以及其他种种事故全面爆发,令富有者一夕之间赤贫如洗,健康者转瞬遭遇伤残、死亡,亦导致社会财富的巨大消耗。事故损害改变了社会的阶层结构,产生了事故受害人这一新的弱势群体。如何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突破现行相关法律规范的限制,改善受害人的法律处境,使其因各种事故所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可以“充分、确实、迅速、简易地获得填补”,同时兼顾加害人“分散风险减轻赔偿负担”的需要,并尽量“避免或减少诉讼”,以及合理而有效率地分配国家总体司法资源,几乎是各国在事故损害填补、分担法制改革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课题。无论是事故损害分担问题的产生还是事故损害问题的解决,都与侵权法的兴衰成败紧密相连。因此,从全面剖析侵权法的危机进路出发,探寻事故损害分担的制度背景,考察典型事故领域内的损害分担模式以及深刻检讨事故损害分担的法理基础,有助于发展一个更有效率和更加公平的事故预防与损害赔偿计划。  早期人类史表明,化解人际间侵害行为的方式,从血族复仇逐渐演变为金钱赔偿,赔偿的目的从最初的惩罚与赎罪演变为对损害的填补。在近代侵权法成熟之前,古代侵权法走过了一段不断涤除惩罚思想、净化赔偿观念的历程。  19世纪渐次成熟的哲学、政治、经济学思潮为私法之发展输入了思想内核,彼时康德的理性自然法思想、德意志唯心主义哲学的责任伦理以及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塑造了近代私法的灵魂。深深扎根于正义感的过错,成为侵权损害的归责基础,“有过错就有责任”偏重于行为自由的维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内驱力,却几乎完全漠视了受害人的安全利益。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模式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无限逸出的风险以及受众广泛的损害加速了侵权法的内部革新。通过过失责任的客观化、公开或隐蔽的严格责任的多元化扩展,将损害风险越来越多地分配给加害人,因事故损害救济生发、从侵权法外部导入的私人责任保险和公共赔偿制度实现着损害的社会化分散。  侵权法不再是、也不应该是解决事故损害的唯一机制:私法无法擦去受害人眼中的每一滴泪水。实证研究已表明侵权法存在固有的制度缺陷,事故损害分配成本相对较高,审判费用已不是导致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而是因事故侵权事实本身的复杂性所致,如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认定,对身体及精神痛苦赔偿金及未来潜在收入损失的计算,评估专家的介入增加了制度成本。侵权赔偿效果受制于加害人个人的财力致使对受害人的赔偿不足或无法赔偿,如此,在事故损害领域,侵权法会持续地制造不平衡的个人正义、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工伤事故是工业社会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不仅加深了劳工的损害,加重了雇主的经营风险,也严重制约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及社会连带理念的发达,工伤损害赔偿从私法领域转向了带有公法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此种转移意味着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责任的摒弃,更倾向于补偿受害人的法律政策。从主要由雇主承担缴费义务来看,其背后的原理在于:从工业发展中得利的雇主承担主要的事故损害,雇主进一步将工伤损失广泛分摊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之中,随着消费社会的来临,工伤损失最终通过产品及服务在全社会消散于无形。  面对“医疗事故危机”这一世界性课题,民事责任法的损害赔偿方式已无法使患者的损害得到妥善救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陷入了责任的深渊,背负着沉重的负担。世界各国积极探索更为广泛的权利实现途径,发掘替代性的损害分担方式,形成了许多典型的损害分担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医师强制性责任保险、以英国为代表的医师互助责任保险、瑞典等北欧诸国的无过错病人保险以及新西兰的意外伤害无过失补偿制度等。这些模式为医疗事故损害的转移与分担提供了丰富的范例。  机动车交通在现代社会的不可或缺性使之成为人类许可的“合法致害源”。伴随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严格化的发展趋势,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继通过立法建立了机动车强制性责任保险,同时,为克服强制责任保险存在的不足,北美、澳大利亚、新西兰、北欧等国还推行了各种类型的无过失保险机制。  曾经,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起源于侵权;曾经,对因“非自愿”交易行为所致损害的补偿规则践行着矫正正义。当事故损害不再由加害人买单、或者加害人个体无法买单,甚至法律及保险制度的实际运作,不再是追究侵权人的个人责任,而是尽量将损害导向保险机构、公共赔偿机构,实质上是由投保人群体或全体国民分担了损害,那么,支撑侵权法及其他损害赔偿制度的就是分配正义了。  如果说侵权法与其他各种损害分担制度之间何者优先、对受害人的补偿支出与其他公共支出之间何者更为紧迫是一个政治学问题,那么,社会如何寻找事故预防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平衡、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成本则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在法经济学看来,潜在的加害人、受害人是理性的经济人,精于计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现行损害分担机制的作用机理和运行状况会对其行为产生抑制或激励。确实,过去的事故只是“沉没了的成本”,事故损害法还是足以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只有各种救济制度协调而融贯地发挥作用才能在促进人类自由公平的同时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容纳了侵权法、私人保险以及公共赔偿机制的事故损害救济体系,哪种制度应优先发挥作用,这些制度如何融贯地实现损害分担功能,乃是私法与公法、自由与强制之间的竞争与抉择问题。  从“让损失停留在其发生之处”到对一切事故提供补偿,损害救济体系包含、跨越了私法和公法的制度。私法制度强调受害人自治以及个人的选择,而公法的制度因具有政府干预、强制性参与、批量抉择和标准化方法等要素而以家长式作风的方式发挥作用,然而,更为常见的是私法和公法手段交叉的方式在发挥着作用。虽然,在多样化的事故损害救济制度中,侵权法面临着危机,其损害赔偿功能越来越不重要,但是,即便是在采取完全国家介入式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工伤事故领域,某些责任法规则依然对受害人的损害转移产生影响,而在其他的事故领域,需要侵权法规则切割损害责任,进而决定哪些损害可能由受害人自担,哪些损害由加害人承担。  损害分担乃是一个规范性问题,是依赖于价值判断的作业,必须借助各种法技术工具对现实中的损害进行切割。其中,侵权法构建的“要件—效果模式”是损害切割的前提、可赔偿性损害是切割之对象、因果关系是切割的最主要工具、加害人抗辩事由会进一步使损害切割精细化。当法律政策更多地关注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实质正义,当现代社会生产和技术的复杂导致事故损害案件变得扑朔迷离,任何僵硬而细致的规定都有可能在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设置鸿沟和裁判障碍,采取弹性化的制度已渐成潮流。  经由侵权责任规则将事故损害切割至受害人领域和加害人领域之后,受害人与加害人可以选择适当的损害分散制度将自己领域内的损害及损害风险转移出去。现代统计学和精算学的发展奠定了保险体制的基础,开拓了解决人类风险问题的新路径,已开始成为重塑现代国家事故赔偿法的重要方法。随着保险市场的渐趋发达以及国家以各种方式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当今社会形成了两大类事故损害分配或分散机制:一为体现自愿原则的市场化机制,即加害人或受害人可以与保险人协议,在事故发生前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将损害在所有的投保人中间进行分散。二为由政府介入或主导的强制性机制,或通过强制性责任保险、或通过以社会保险为主的公共赔偿制度,或采取责任路径、或适用损害进路,将事故损害在更广泛的社会中进行分散。  在事故损害领域,几乎从来没有一种制度是以显著孤立的方式运行的。更确切地说,私法赔偿制度可以与政府强制性救济、甚至与管制性法律、刑法惩罚一起协同运作。我们应该把侵权法看作是一个更大的事故预防与事故赔偿系统的一部分,包含了关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方案,它从公法和私法两种进路对受害人提供赔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某些制度在一定的范围内独立发挥作用,而某一种事故损害采取何种模式分担与预防,与其说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不如说是历史或政治的机缘。如果把这些处理事故损害分担的各种制度纳入整体性的考量之中,将有助于发展一个更有效率和更加公平的事故赔偿和控制计划。  对于因各种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及部分财产损害,侵权法在过去以及未来会越来越多地让位于事故补偿法,其作用空间将大大压缩,但在扩大经济损失的补偿范围方面、在促进民事权利、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方面、在保护每个公民的生活质量、生存机遇方面,侵权法仍大有可为。不仅如此,当曾经盛极一时的父爱主义逐渐被某些高度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所抑制,当国家为国民所提供的福利越来越少,当政府不断尝试把本由福利国家负担的某些风险保障费用转嫁给个人,侵权法乃至私人保险市场的损害分担功能将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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