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诉裁量权是国家公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制度上都已经很建全。在我国大陆地区,公诉裁量权日趋受到专家、学者和司法人员的重视。但我国的公诉裁量权还不尽如人意,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但是改革却是履步唯艰。学界和司法界对公诉裁量权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对相关的资料作以检索后不难发现,在谈论公诉裁量权时,总是让人感到有一种部门利益的幽灵纠缠着公诉裁量权的真身。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公诉裁量权的问题上,形成了公说公理,婆说婆理之怪象。
笔者的此篇论文就是从这一角度对公诉裁量权进行研究的。首先,本文追溯了公诉裁量权的理论渊源,即起诉便宜主义和辨诉交易原则;其次,笔者比较不同研究者为公诉裁量权所下的定义,在简要评析之后,笔者归纳了一个语词简洁、内含丰富的公诉裁量权定义;再次,本文探讨了公诉裁量权的特征;其次,笔者应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查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之公诉裁量权,从而为全面把握内含和特点作了必要的资料收集;接着,笔者从不同法学流派的视角审视了公诉裁量权;然后,笔者结合目前中国大力弘扬的人权、和谐、诉讼效率等法治思想,分析了公诉裁量权所具有的丰富法治内含;最后,在作了充分的理论分析之后,笔者了分析我国公诉裁量权的适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公诉裁量权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笔者在论证的过程中,运用了概念分析,历史分析,价值分析、比较研究和探索性研究等方法进行论证,得出最后的结论:关于我国的公诉裁量权不是改与不改的问题,而是如何改、如何完善的问题。这只关乎实质正义和人权保障,与任何部门利益无涉,因为墨守成规的刑罚和频繁的刑罚一样都是执法者衰弱和无能的突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