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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考试作弊行为的规制已经上升到了犯罪高度,从整体立法来看,考试作弊犯罪的规制是为了适应当前愈发严峻的考试环境与社会法治进程的发展,也是刑法向前迈出的一大步。刑法作为规则之学,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与实践的变化应是相得益彰,立法的完善得益于实践的反映,完善的立法则可为刑事法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但在司法实务中考试作弊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真正将国家考试作弊行为纳入法治视野,提升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也可以培养对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及思维方式。第一章为绪论,首先对文章研究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归纳文章所用研究方法及思路。第二章主要是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及其范围进行论述。第三章主要是对于规制考试作弊犯罪的入刑理论、入刑理由进行剖析,寻找其立法的理论支撑,其中入刑理论则涵盖了公平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及谦抑主义理论;第四章主要阐述考试作弊犯罪的立法模式、立法层次、立法规制的现状,以为寻找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提供现实基础。第五章主要阐述现行考试作弊犯罪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探索现行刑法修正案立法模式存在的疏漏,探讨立法层次划分的不合理性,并对考试作弊犯罪的立法规制内容深入研究,明晰考试作弊犯罪罪名缺失及构成要件适用疑难;第六章则是主要探讨国外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在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相关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汲取适应我国国情的立法经验加以借鉴。第七章针对考试作弊犯罪的立法模式、立法层次、立法规制内容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立法模式可以宪法为根据,突破原有法律框架,同时确立刑法典的整理颁布机关、条件等。对立法层次可以依照侵犯法益的划分标准,结合完善后的立法模式将考试作弊犯罪条款单独规制。对考试作弊犯罪立法规制内容的不足,则需增补帮助考试作弊罪、考试成绩舞弊罪,并对构成要件内容及量刑提出可行性的完善建议以弥补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