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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这项法律在为上市公司的破产解除法律障碍的同时,也使国内大量上市公司在濒临破产时有了更多选择。新破产法将公司破产分为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并将重整列为主要的操作手段。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的重大进步,为深陷债务困境的公司实现改造并获得重生提供了机会。破产重整由于牵涉到的利益主体众多,花费巨大,各公司重整绩效也差异较大,受到了较多关注,学者们分别从企业的破产方式选择、重整模式、重整价值评估,重整后公司绩效等各方面对破产重整展开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本文选取了上市公司中核钛白破产重整的案例,通过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绩效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破产重整对相关方以及公司的影响。中核钛白作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国有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引入了新的控制人,在维持主营业务不变的情况下扭转了长期严重亏损的局面,它的重整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中核钛白的重整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做到了将重整与后续并购重组紧密衔接,因此对拟破产重整的企业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的介绍。第二部分对破产重整的概念、程序、模式进行介绍,并概括了国内外研究情况。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中核钛白的基本信息、重整路径和重整方案等,为下一部分的分析奠定基础。第四部分通过对案例公司进行破产原因分析、重整价值分析、重整绩效分析,对中核钛白的破产重整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首先,在破产原因分析中,本文指出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市场不景气等外部因素对中核钛白造成了影响,但企业内控不严、大股东无法制约管理层才是其陷入危机的根本原因。其后,进行了中核钛白的重整价值分析。在绩效分析部分,本文使用事件研究法、财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对重整绩效分别进行短期与长期的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首先,相比于破产清算,中核钛白的破产重整能够更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带来社会效益;其次,短期效应显示投资者对重整与重组消息出现了强烈的正面反应,长期财务绩效分析则表明公司重整后摆脱了困境,财务状况在中短期内维持较好水平。其原因主要是重整通过财务重组减轻了债务压力,通过引入重组方迅速进行行业并购,改善了管理模式陈旧、内部控制不严的问题,因此重整效果取决于重整计划是否能解决公司的核心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案例公司破产重整路径中暴露的问题与风险,包括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成员配备较为单一、对债务人经营方案后续落实情况关注过少等。在第五部分,论文给出了本次研究的启示与建议。中核钛白的案例主要给我国拟进行破产重整的公司带来了两个启示:首先,公司应理智看待重整的效果,选择合适的重整模式,如果企业仍旧具备核心资产或技术,扭亏为盈可能性尚存,那么选择经营保留模式比较合适。其次,经营保留模式下,后续资产重组是关键。一般来说重整只能改变企业暂时的财务状况,只有通过后续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善盈利能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同时,针对发现的重整过程中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重整计划制定者应依法创新重整模式,建议法院采集汇编创新案例资料,供以后参考;其次,立法者应细化破产重整制度,建议法院尝试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增加与证监会的合作,解决第三部分提到的问题;最后,政府应弱化干预,健全退市机制。若过多的政府资源用在已经难以扭转局面的企业上,难免使其他潜力企业获得的资源减少,造成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