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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的范畴,当自然人作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为了公平合理的清偿债权人的债务,被有权机关宣告为破产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的起源,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还仅仅适用于企业等法人组织,这种立法模式已经不足以满足现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和通行的国际惯例不符。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从新的破产立法理念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构想。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主要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历史性的考察。笔者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以时间为顺序,通过介绍不同时期个人破产的立法主义、立法模式以及发展情况。最后,通过归纳的方法,分析得出破产能力立法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从商人破产主义发展到一般破产主义,从单纯的债权人保护模式发展为,公平保护破产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并兼顾社会公益的模式。第二部分,主要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思考。解决的是我国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制度功能上,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债务分配制度所不具有的重建、预防、公平等功能;在主体适用上,我国信贷规模的扩大已经形成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需求;在国际惯例上,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具有一个国际普适性的理论背景;在现实问题解决上,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修正我国法律制度上的一些具体问题;而我国信用体系与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良性互动的关系。我国建构个人破产制度具备了基本的条件。第三部分,主要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结构。通过借鉴国外个人破产的程序结构,对我国个人破产可以适用的几种程序以及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结构提供了参考。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个人破产中的特殊制度。围绕个人破产的三大特殊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制度和复权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初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