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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英美法院在审理海外分行存款纠纷案中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作了比较深入和详细的探讨。本文重点研究在海外分行所在地发生政治风险时,如何在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分配风险。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总行是否有义务替其海外分行偿还存款。本文所运用的分析方法主要有规则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在对各种政治风险分配方案及立法进行分析与评述后,笔者针对征收/国有化风险与外汇管制风险之不同而提出了不同的风险分配方案。 第一章为导论,分为两节。第一节探讨了存款的法律性质、存款的分类、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确定存款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依据等问题。第二节探讨了政治风险的定义与类型、海外分行的作用和影响总行责任的主要法律等问题,并得出了影响总行责任的主要法律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论。 第二章为总行有无责任的国际法分析,分为二节。第一节探讨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外汇管制风险分配的影响,认为《基金协定》难以影响外汇管制风险的分配。第一节还简要介绍了影响总行责任的国家行为说,并对该规则在海外分行存款纠纷案中的适用情况作了实证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国家行为说在国际法上是一个必要的规则,但不是一个决定总行有无责任的合适规则。第二节探讨了英美合同法律选择的基本规则,以及存款合同法律选择规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对外汇管制法令的可适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存款合同法律选择中的作用不大,在存款合同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一般会得出应适用海外分行所在地法的结论;海外分行所在地的外汇管制法令可以适用,而且一般情况下不宜用公共秩序保留予以排除。第二节还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在存款合同法律选择上的司法实践,并对存款合同法律选择中的政府利益分析方法进行了探讨。笔者发现,英国在存款合同法律选择上的实践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适用接受存款的海外分行所在地法;虽然《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6条第2款列举了应考虑的七 论总行对海外分行存款债务之承担个原则,第188条第2款列举了应考虑的五个连结点,但美国法院在大多数案件中作出了适用总行所在地法的结论。而政府利益分析说并不能够为存款合同法律选择提供一个一致的法律选择结果。至于法德两国法院的实践,一般适用了海外分行所在地法。 第三章为总行有无责任的国内法分析,分为三节。第一节探讨了最终责任说在海外分行存款纠纷案中的适用情况、独立实体说的基本理论及其在海外分行存款纠纷案中的适用情况。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独立实体说在公司法上是一个必要的规则,但不再是一个决定总行有无责任的合适规则。第二节探讨了履行不能、不可抗力和格式免责条款等合同法规则。笔者认为,履行不能并不能豁免银行的责任,因为海外分行履行不能并不意味着总行也履行不能;不可抗力具有法定性,存款合同中纳入的不可抗力条款实际上是格式免责条款,而格式免责条款在分配海外分行存款的政治风险中作用不大。第三节探讨了美国州立法、联邦储备委员会条例和联邦立法等特别立法以及存款保险立法建议。笔者的结论是,美联储条例并未明确区分政治风险与信用风险,联邦立法把所有政治风险分配给存款人的做法并不合适,而存款保险不大适宜于保证存款人免遭海外分行所在地政治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第四章为总行有无责任的经济分析,分为二节。第一节简要地介绍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含义、历史、方法和主要观点。第二节介绍了如何具体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合同法,并对存款人、银行和资产所有人承担政治风险的经济分析结论进行了介绍和评价。笔者得出的结论是,资产所有人承担征收或国有化风险是适当的,但资产所有人承担外汇管制风险是不当的。 最后,笔者在结论部分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初步想法,即海外分行因所在地国采取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而不能偿还存款时,总行应承担责任,除非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是针对某一个或某些特定存款人的存款;海外分行因所在地国实施外汇管制而不能偿还存款时,总行无须替海外分行偿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