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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问题是我国经济理论界和政府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几年来“费改税”问题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能够具体运用到经济建设实践中的成果还很少。原因是由于:“费改税”的研究没有纳入到我国正在进行的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和财政体制改革的研究中;税费关系理论研究没有与公共行政、公共管理联系起来;“费改税”没有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和我国的文化渊源上深入研究。因此,我国的“费改税”研究就应重点解决实践应用问题。 对此,笔者通过运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我国的“费改税”研究现状出发,从税与费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切入,从我国的现行财政体系分析入手,深入探索公共财政体系框架内的税费关系,并进一步研究我国税费的历史沿革、现状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税费格局,考察我国的税费文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费改税”的思路和内容以及我国林业“费改税”的具体设想。 本文认为,公共收费与税收都是公共收入的有效形式,在存在方式的规范性与强制性上具有相同点,但在各自的实施主体、凭借权力、征收目的、形式特征、使用方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别,有各自的适用领域和不同的经济效应。“费改税”与我国的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体系和政府收入形式息息相关,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是理顺税费关系的基础。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收费项目繁多,收费数量较大,收费审批权限和使用情况混乱,破坏了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格局,扭曲了政府分配行为与分配关系。世界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非税收入也包括收费项目,具体包括规费和使用费。在政府的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是政府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收费、基金和国有企业利润等)在整个预算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处于次要地位,并且税费管理一般实行法制管理、预算管理。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制定的,是为党和国家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任务服务的。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及党和国家政治经济任务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六次大的税制调整和改革,新的税制改革即将开始,为“费改税”提供了难得机遇。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费改税”的真正内涵是进行税费改革,理顺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实现税费归位;其实质是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理顺税费关系。 本文通过我国林业“费改税”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按照林业产业特征和税费理论的要求,并与国家林业产业宏观政策和林业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生产,由公共部门经营,对其不但不征收税费,而且其生产费用由国家用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筹集来的财政资金补偿,由所有的社会成员共同负担;对于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则要征收环境保护税,统筹用于全国生态公益林的再生产。对于商品经营林生产的无形的生态效益,国家要用环境保护税等税收筹集来的财政资金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来补偿其具有的正的外部效应,其生产费用具有私人边际效用部分耗费,如果由公共部门提供,应采取收取使用费来补偿。对于商品经营林生产的有形森林资源物质产品,国家要征收环境保护税矫正林业采伐带来的负的外部效应,统筹用于全国商品经营林生产带来的无形的生态效益产生的正的外部效应部分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