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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危害性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深刻思考,也增强了社会大众在食品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意识,使人们更加的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也引发了保险理论界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话题的探讨,并且很多财产保险公司也进行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尝试,这意味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己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在引起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的同时,也使社会各界渴望得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有效的转嫁食品企业的风险,使消费者得到很好的保障,使政府压力减轻,发挥了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4月24日,国家立法机关审议并通过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对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这将会促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己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且不少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关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但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管是在保费收入还是制度建设方面都发展的比较缓慢,还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的发展处于有效供给和需求都不足的状况。我国保险理论界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探讨主要集中在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上,缺失从整体性角度和制度建设方面研究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此外,纵观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体系可以发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缺乏是目前整个食品安全体系中最大的缺陷。例如:当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缺失与不足,当食品企业面临巨额赔偿时,推脱责任或者“逃之夭夭”,使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在一些领域公众责任保险虽然有一定发展,但是还存在着缺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过程中无法套用其路径。因此,在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状况下,公众责任保险不能担起其应发挥的责任,在我国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其在社会生产中风险分散的作用,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本文从以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背景,通过对国内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现状的调查,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出现的问题,主要进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的影响因素和食品企业、保险公司、监管机构三者博弈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定价研究。首先,论文从基础理论研究的视角上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加以梳理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以及发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同时为了夯实理论基础,论文阐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上的外部性解决问题、社会学和法学上的公平正义与社会安全问题。其次,论文主要分析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食品安全危机造成了人们对食品企业的普遍不满,也让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大打折扣。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危机,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十分必要;当前我国建立的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和责任保险制度,使我国食品安全保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具有可行性。第三,介绍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从中分析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自身问题、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第四,分析了影响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因素。以计划行为理论的角度分析影响“食责险”投保意愿的因素,通过不断加入其它解释变量来考察原有的解释变量对投保意愿的作用机制是否发生变化,从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为其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和数据支持。在现有的“食责险”研究中,在如何引导企业投保的研究较少,忽略了从企业的角度去考虑其选择偏好。加大对企业投保“食责险”的意愿进行研究,可以巩固和完善“食责险”。第五,通过博弈的视角建立保险公司的监督机制。通过博弈的视角,对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食品企业三者之间的博弈均衡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如何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何借助奖惩机制使食品企业的违规行为减少,并能够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是研究的重点,并在理论方面为食品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提供支持。第六,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进行确定。先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定价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精算定价模型与金融定价模型的对比,选取金融定价模型厘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从而对期权定价模型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进行了变形,归纳了其在保险费率厘定中的应用,并分析了他们应用的适应条件,最后以期权定价模型设计纯费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设计附加费率,得出保费的最终金额。第七,详细阐述了国外发达地区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提出了促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些建议措施。最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在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立健全,对于我国国计民生具有强大的保障作用,在食品行业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建立责任保险机制试点的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的具体制度、配套措施,这样一来就可以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职能,可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长远来看,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