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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获偿途径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刑事被告人获得赔偿。但在实际情况中,刑事被害人通过这一途径获得赔偿的概率很低。当无法从刑事被告人处获得赔偿时,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在世界其他国家,他们针对这种情况,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当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无法通过被告人获得赔偿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基金,以弥补自身受到的损害。新西兰,英国.美国等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这一制度很好的弥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是一种解决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为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接轨,我国也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并予以完善。 文章从刘向阳故意伤害案入手,通过案情简介,法院判决结果及执行过程,引出本案争议焦点,然后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集体构想。 文章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刘向阳故意伤害案全过程,法院判决结果及法院执行经过。这一部分主要作为全文的铺垫。通过这一部分,引出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即当刑事被告人无力赔偿时,国家是否应当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不足的现状。 第二部分:对本案争议焦点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一部分通过我国目前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权的实现情况,指出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不利后果,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构想。具体包括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实施机构,资金来源.救济对象和条件.司法救济的审查方式和期限,刑事被害人不服审查决定的救济程序以及国家代位求偿权和资金的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