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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按照一定的标准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行刑制度。我国减刑制度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对犯罪人的改造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并在之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减刑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激励犯罪人改过自新、认真改造,早日实现矫正目的,另一方面允许在思想上真诚悔过、已经消除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早日恢复人身自由,体现了行刑经济性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符合现代化的行刑趋势。但是减刑制度激励作用的发挥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而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远达不到科学配置的要求。笔者采用历史、比较、系统分析等多种方法,对我国的减刑制度进行全面阐释,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减刑制度概述。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减刑的概念、减刑的历史沿革和比较、减刑制度的理论依据及设立意义、减刑的性质。重点在于通过对减刑性质的分析,坚持我国减刑是对犯罪人的奖励而不是犯罪人的应然权利;坚持减刑决定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而不属于行政性权力,从而得出减刑决定权应当归属人民法院的结论,为第四章减刑程序设置建立基本框架。第二部分:我国减刑的司法适用。这一部分主要说明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幅度和时间间隔、减刑的限制性规定等具体运用,并对我国刑法中几种类似减刑制度进行阐述。我国刑法中缓刑犯的减刑、死缓犯的减刑以及附加刑的减刑与一般减刑要件具有实质性区别,笔者在此采用“类似减刑”的概念。第三部分:我国减刑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监狱以计分考核为依据提请减刑程序、人民法院减刑审理程序、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程序三个方面来分析我国的减刑程序。在监狱提请减刑程序中主要存在减刑考核标准不一、预先设定减刑比例、监狱内部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脱节、监狱内部减刑工作程序过于繁琐等问题。人民法院减刑审理过程主要存在缺乏专门审理机构、书面化的审理方式、忽视当事人的参与等方面问题。检察监督程序主要存在事后监督、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书面纠正意见性质不明等问题。第四部分:我国减刑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中论述的有关问题从减刑提请程序、减刑审理程序、减后制约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重点在于主张简化监狱内部减刑提请程序,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监狱长签署意见,盖章七个环节简化为分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监狱长签署意见四环节,提高效率;建议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应当作为审判监督程序设立相关程序,加强减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