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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颁布对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保障家庭经济传承,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团结,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私有经济达到历史最大发展规模的今天,人们拥有的财产数量剧增,种类繁多,可继承的遗产变得更加新型化和复杂化,现行《继承法》显然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了,修改显得更加迫切而需要。遗产因其范围的广泛性,适用的普遍性,应集中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关系的新变化,而现行遗产范围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在实际生活中易产生相关纠纷,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遗产制度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遗产制度,以法律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公民财产的传承,稳定社会、家庭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遗产仅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财产,遗产范围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外,还应包括占有、股东权、用益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部分、有价证券上的权利和商业秘密。新时期经济体制、法制环境、思想观念、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社会经济关系和人际关系、科技发展、继承法相关立法指导思想等的变迁都需要遗产范围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遗产围制度在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遗产的“合法性”限制、不完全遗产制度的缺失等方面存在不足,从而在实际操作中与我国民情有所相悖,不利于相关法律的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社会家庭的和谐,起不到法律与社会经济的相互促进作用。我国遗产制度的立法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概括性界定遗产范围立法模式来取代单一列举式;对遗产范围的外延扩大到物权、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对遗产的“合法”界定可以免除,构建不完全遗产制度。对新时期出现的新型财产类型、社会中较为特殊的财产类型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赔偿金、承租权、遗体及捐赠补偿金、特殊型住房、网络虚拟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