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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者乐也”出自中国古代音乐美学典籍《礼记·乐记》,是对中国古代文艺活动以身心愉悦为主的审美情感特点的表述,也是中国古代“乐学”及“乐感文化”的重要命题。“乐”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其字义就象征或包含有“愉悦”、“欢乐”、“乐器”和“乐舞”等几个义项。上古至元代,表示音乐类义项与表示快乐类义项的“乐”字同为一个字形和一个字音,表示喜爱的“乐”字发“y60”音。到明代中叶,“乐”字字形虽还保持一致,但分化为发“yue”音的“乐”字表示音乐类义项,发“le”音的“乐”字表示快乐的义项,发“yao”音的“乐”字仍表示喜爱的义项。从社会、历史和文化的角度来考察“乐”的起源,音乐艺术活动在原始社会最为重要的巫术、祭祀和仪式等活动中担负着“娱神”的职责。进入阶级社会后,音乐艺术活动逐渐被礼制化、等级化,起“娱人”的作用。从音乐艺术角度来考察,“声”、“音”、“乐”三个层次形成递进的逻辑秩序。“声”指未加工的、由物理震动而产生的自然声响;“音”指经过一定艺术加工,有节奏、韵律和美感的乐音;“乐”指含有礼教内涵的,编排融合了多种音乐艺术形式而形成的大型音乐作品。在先秦诗乐舞三位一体的概念中,“乐”指的是综合了诗歌、舞蹈、器乐演奏、图腾面具和服饰等等的艺术总称。“乐”具有合德雅正、符合礼制、顺应自然、和谐万物等内涵特征。先秦时期各思想流派对“乐”做了不同的阐发,其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有儒家的“礼乐”思想、道家的“天籁”思想和墨家的“非乐”音乐观,以及法家的“靡靡之音”音乐观。儒家“礼乐”音乐美学思想体系中,有孔子提出的“正乐”音乐观和荀子的《乐论》及其音乐观。道家“天籁”音乐美学思想体系中,有老子提出的“大音希声”音乐观,以及庄子提出的“无怠之声”和“天籁”等音乐观。在《礼记·乐记》提出的“乐者乐也”中,“乐者”表示周代以来形成的艺术哲学“乐学”,而“乐也”之乐的内涵表现为一种中正平和的心境,一种稳定持久而适度愉悦的积极、健康的心态和情感状态。在《乐记》理论体系中,“乐者”与“乐也”构建起中国古代文艺活动与身心愉悦之审美情感的关系,并通过“心物交感”的“乐本”等篇目的审美本体论、“以情动人”的“乐情”等篇目的审美情感论、“以象达意”的“乐象”等篇目的审美欣赏论以及“以乐教化”的“乐化”等篇目的审美功用论来反映。“乐也”美感层次的构建分为指向“身”的第一层次的感官愉悦、指向“情”的第二层次的情感愉悦,以及指向“心”的第三层次的审美愉悦。先秦时期,“乐感文化”在各思想流派对“乐也”认识的基础上开始萌发、生成。如儒家代表人物孔子的“乐以忘忧”、“孔颜乐处”、“益者三乐,损者三乐”等,孟子的“与民同乐”、“君子有三乐”等;道家代表人物庄子的“至乐”、“天乐”等。“乐感文化”具有导向人与内部身心、人与人、人与外部环境等的和谐、以追求“天人合一”为最高境界的内涵特征,对中国文化有深刻的影响。“乐者乐也”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乐感”通过美与美感关系、主体与客体关系、心理与生理关系来体现其美学意义。在文艺活动中,审美愉悦性的意义在文艺创作、文艺欣赏和文艺批评中都有所体现。在大众文化盛行和媒介发展的今天,“乐者乐也”依然具有指导实践的理论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