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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像社会肌体上的毒瘤一样危害着经济的发展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是一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犯罪集团,我们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我们应坚持“打早打小”的政策以及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严厉地惩处,但是,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前提是严格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目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理论分歧较大,非法控制性特征的标准尚不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是非界定比较困难,以及单位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与联系缺乏较深的把握。拟对这几个疑难问题予以研究和探讨,以求在“打黑除恶”行动中更准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从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严厉惩处。第一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该部分主要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应该是区别于一般的犯罪集团最显著的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犯罪集团最显著的特征,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并严格地把握刑法及立法解释对非法控制性特征的规定。只有认真把握非法控制性特征才能准确地认定及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二部分是黑社会组织成员。主要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必不可少的元素,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应当予以准确界定。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其认定标准,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认真分析。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该组织中的地位及作用,可以将其分为组织者、领导者与参加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界限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与保护伞的界限。第三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单位的关系。该部分主要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以获取最大化非法经济利益的活动中与作为合法组织体的单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发展较为成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合法单位的形式存在,犯罪单位也存在着“蜕变”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地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单位,并严格认定单位“蜕变”的情形。单位可以作为犯罪集团的成员,但是单位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存续以及发展壮大过程中,可能会开设公司、企业等单位,并且也可能与单位共同实施犯罪或者获得单位的资助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地认定上述情形,从而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