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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护内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政治风险的的预防以及事后补偿机制,对本国私人的海外投资起到保护和鼓励的作用。该制度的核心是代位求偿权,具体是通过由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对海外投资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进行承保,为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提供法律保护屏障。美国是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变革,已经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优化得较为成熟和完备。目前,以欧美发达国家为典型,国际上已有几十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各自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总体上来说,依然是由美国、日本和德国三国的各自此种制度制度代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而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复苏繁荣,世贸组织的加入和“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更使我国海外投资发展迅速。但我国至今并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这极度阻碍了推动我国海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们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体系,进而构建和完善适用于我国的制度,为海外投资保驾护航。我国在此制度的国内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国在国际法层面与很多国家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具有国内实践。关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可以为我国以后构建该体系提供前提依据。而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以及MIGA制度的主要内容并高屋建瓴地进行了三者间的比较分析,这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上即可高屋建瓴地从国内法层面和国际法层面对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出了构想。在我国海外投资迅速发展但是存在重大政治风险却得不到全面保护的背景之下,讨论关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鉴于海外投资保险在我国仍属一个新事物,本文在总结他人探讨情况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思考。虽因时间紧迫和能力限制会出现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甚至于谬误,但此真诚努力愿能为构建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