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海商法的适用关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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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海商法在法体系上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乃学界共识,但对于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究竟意味着什么,有关理论与实务观点均始终处于模糊、混沌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乱象横生,法官在海事海商纠纷审判中无法恰当处理民法与海商法之间的适用关系,《海商法》一定程度上面临“虚置化”之困境,亟待解决。同时,海商法自体性理论强调海商法相对于民法之独立性,严重挑战了“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之通说,学界一时间未有定论。上开议题对民法与海商法在法体系和适用法上的关系均有重大影响,故仍有需要在学理和实务上作出回应。为此,本文拟就民法与海商法在法体系上的关系进行有效梳理与澄清,在维护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之地位的同时,挖掘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意蕴,并在此基础上,更为合理地诠释民法与海商法的适用关系,寻求解决司法实务中海商法适用的疑难问题。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古代民法与海商法的关系——海商法独立性及其限度。对古代海商法及其与民法的关系作一系统梳理,寻找海商法在历史上所可能独立的范围和限度,及其在法教义学上的影响,兼对以海商法在历史上的独立性作为证立依据的海商法自体性理论进行深入反思。认为古代海商法的独立性是以特定历史条件为前提,海商法自体性理论有其历史局限性。第二章为近现代民法与海商法的关系——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之转向及其法律意蕴。探讨中世纪之后海商法所呈现的两个演变趋向,一是向国家实定法体系回归,二是与民法在体系上合为一体,两者均导向海商法独立性之消亡,从而维持了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地位。以此为基础,探讨海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法律意蕴,乃在于其以海上生活之特殊性为基础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通过所衍生具有规范意义的海商法诸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得以实现。第三章为民法与海商法适用关系的最佳途释——用尽海商法。认为“用尽海商法”是民法与海商法适用关系的最佳诠释,其内涵系围绕海商法原则而展开。同时,探讨两个在海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具有特殊意义的疑难问题,即海事习惯的法源地位和海商法漏洞的填补规则,认为在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应贯彻“用尽海商法”,海商法原则发挥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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