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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它是建立物权秩序、进行物权保护、 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础。物权公示制度始终是伴随着物权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发展 和完善的。我国至今尚无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制度。我国的物权公示立法必 须基于物权发展的状况和我国的现实情况,从而确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物权公示 模式。因此对物权公示制度的研究和通过立法建立我国统一的物权公示制度具 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物权公示一般原理的研究和对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 的分析,并结合对中国物权公示制度现状的认识,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中国物权 公示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另外,为了保持论文的完整性,在开头 和结尾分别加了引言和结语。 第一部分,物权公示的一般原理。作者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物权 公示概述。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表现出 来,才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2)物权公示的形式及演变。一般来说,动产物 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交付),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方法为登记。物权公示形式经 历了从以占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到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从实物占有 到观念占有,以及从抵押登记到动产物权登记,直到登记的范围扩充到部分动 产物权的演变过程。这种演变是随着物权的发展而发生的,并以物权和物的交 易形式的发展为基础。这种演变反映出法律保护的范围从物权人扩大到了第三 人,其关注的重点也从对物的静态安全的保护,扩展到了对物的交易便利和动 态安全的保护。(3)目前世界上物权公示的主要模式。作者分别对大陆法系和 英法系国家物权公示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物权公示模式有 三种:即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意思的形式主义的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以 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债权合意主义的公示对抗要件主义;以奥地利、瑞士为代 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折衷主义。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占 有或交付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英国,不动产权利 的变动须有“契约阶段的要件”与“严格证书”两项要件方可发生。(4)物权 公示的效力。作者分别阐述了公示在物权法上的效力和在行政法上的效力。公 示在物权法上的效力是指物权变动满足了法定公示方法的要求时就会引起相应 的法律后果。公示的效力反映了公示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公示在物权法上的效 力在理论上可概括为形成力、对抗力、公信力和附随效力四个方面。公示在行 政法上的效力是指物权公示在物权法上的效力应得到行政法的确认,并对行政 机关的行为构成约束。公示在行政法上的效力是公示在物权法上的效力在行政 法上映射的结果。它通过行政立法得以体现;并依靠行政执法得以实现。(5) 公示模式选择中的价值冲突与平衡。在各种公示立法模式的形成和发展中安全 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始终相伴而随。但安全与效率的冲突是相对的。在公式模式 中寻求安全与效率的均衡是物权公示制度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6)小结。自 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对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都采用公示原则。物权公示是 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物权公示制度对于维 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了 第二部分,动产物权公示。在本部分中作者分别对动产物权公示的一般情 形和特殊惰形进行了研究。除以民用航空器和船舶等为客体的动产物权,以及 不具有占有(交付)外形的动产担保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外,其他动产物 权均以占有或交付为其公示方法。(豆)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交付)。占 有是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它是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权利 存在的外衣。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具有表彰本权的机能。占有具有公信力。交 付是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但它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让与动产物权的公 示方法,而不能作为动产物权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 念交付两种情况。另外,作者还对假疵交付情形下的权利救济进行了探讨。(2) 动产物权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一般为占有或交付。但近代以来。为保障交易 安全;各国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规定其物权变动须以 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法国称此类动产为注册动产。作者还对登记的动产范围、 登记的效力以及登记机关等内容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