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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终极目的是维护一定阶级社会的统治秩序,终极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的实现。在刑事诉讼的两个直接目的中,保障人权是目的,惩罚犯罪是手段,保障人权处于核心地位,这是现代人权观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方向。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是公正和效益,公正与效益可谓刑事诉讼之双翼,两者无主次可言,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刑事程序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便是公正与效益的最佳平衡。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要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实现公正与效益的价值,科学、公正的程序就成为实现准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前提。近年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本质上都兼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刑事程序正当化已成为刑事程序发展的方向。程序正义就侦查阶段而言,一方面要充分保证侦查机关收集罪证、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严格保护侦查权力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并且适应社会发展条件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相应的调整,努力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受传统观念和犯罪控制理念的影响,加之法律规定与制度的缺失,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收集证据环节、采取强制措施环节和讯问环节,存在搜查、扣押不规范,非制度性技术侦查措施采用不规范;强制措施的采用以羁押为原则,取保候审为例外,侦查羁押期限具有任意性,“变相羁押”和“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犯罪嫌疑人被不同程度地连续讯问,自我辩护权被部分剥夺,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较为有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等问题,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明显失衡。个别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讯问行为,当然与侦查人员的作风和素质密切相关,但仅仅依靠对侦查人员的道德教育和纪律惩戒并非是防止侦查权力滥用的良方;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大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作为侦查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也面临着如何实现监督的问题。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程序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构建权利与权力适度平衡的正当法律程序,才能打破讯问程序中的权力垄断局面,使侦查讯问权得到理性控制。当今社会,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设立正当法律程序约束侦查行为的目的,并不是阻止和妨碍侦查人员特别是警察在侦查犯罪中的传统职责和作用,而是纠偏补弊,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程序价值目标,使侦查权的“有为”与“有限”更加协调。①目前,我国实现侦查讯问程序正当化的条件已经成熟,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增加程序公正的角度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完善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机制,赋予我国犯罪嫌疑人必要的取保候审权、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同时也应注意程序公正的有限性,不能矫枉过正,将不具备现实条件或可能严重影响侦查机关追究能力的措施完全吸收到法律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