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与企业创新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gt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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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形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局面。随着国内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其不合理性逐渐突显出来:一方面,重复征税现象较为严重,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另一方面,服务性产品的实际售出价格提高,导致第三产业发展受阻。为了解决两税并行制度导致的重复征税等一系列经济问题,我国财政部和税务局于2012年1月1日起,将上海市部分服务业作为试点,对不合理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将试点企业的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和行业。到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改革全面完成,覆盖了全国所有的生产经营及流通领域,至此,营业税被全面取消。“营改增”作为一项助推供给侧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税收改革政策,其政策效应不应仅限于消除重复征税和减少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通过合理政策手段来激励企业投资和研发,促进其掌握核心技术,进而通过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转型。因此,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变革至关重要。创新活动需要较大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且从投入到真正应用并获得收益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具有较大风险性,一旦失败企业会蒙受经济损失;此外,创新研发活动的外部性特征会导致市场失灵,使创新的私人利益小于社会利益,因此,企业的创新热情会受到抑制。政府此时需要采取外部干预措施来阻止技术外溢,激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政府可以通过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降低企业税率等方式,为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创造有利的环境,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Greenwald and Stiglitz,1986;Bloom et al.,2002)。在国家经济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政府对企业创新的财政补贴持续增加,1980年我国财政科技拨款资金为64.6亿元;到了2016年,该资金上升至7760.7亿元。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性,政府无法对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行高效的甄别,研发补贴的实施会导致官商合谋寻租行为的产生,导致研发操纵、专利泡沫与策略性创新等问题的产生(杨国超等,2017;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那么我国实施的以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目的的“营改增”政策,能否打破财税扶持在研发创新方面的政策瓶颈,形成以提高实质性创新水平为导向的企业创新新格局?基于此,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创新的外部性理论、税收效应理论和税负转嫁与归宿理论等为指导,运用规范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范式,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研发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效率三个方面的影响机理,并从企业税负转嫁能力视角研究“营改增”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最后结合实证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第一,“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营改增”政策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两套税制并行而导致的服务业重复征税问题,打通了上下游抵扣链条。“营改增”后仅对产品或服务增值税进行征税,税基得到有效降低;“营改增”后企业外购服务或生产资料可以通过进项税进行抵扣,避免了上下游企业重复征税的现象;并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也纳入到抵扣链中,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开发、咨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使企业税负减少,缓解了企业内源融资不足的问题,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增强研发投入强度。此外,“营改增”后,企业“寻租”行为减少,不再通过操纵研发的费用化支出来进行“寻租”,由此提高了企业研发投入的质量。“营改增”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规模以及不同的公司内外部治理环境下具有差异性。交通运输业的税率较改革前提高较多,且可抵扣项目较少,“营改增”后税负有可能出现“不减反增”的现象,因此短期来看,“营改增”对其政策效应可能不明显;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相较于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优势,更有能力抓住“营改增”改革红利;两权分离度较高的企业中,其控股股东与其余股东之间更易产生信息的不对称,使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增加,可能会损害“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增加效应,使其效应减弱;在知识产权保护度较高的地区,企业创新成果的外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削弱,企业更有动力去进行研发活动。以“营改增”改革为外生事件,使用双重差分法,本文研究发现:(1)“营改增”后,企业研发投入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且这一效应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显著,说明“营改增”作为一项减税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激励效应,且非国有企业对这一效应的反应更为显著;(2)“营改增”显著提升了企业研发支出的资本化率,说明“营改增”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质量的提升;(3)“营改增”后,企业研发投入的可持续性有所增强;(4)“营改增”仅对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研发投入有促进作用,在交通运输业中不显著;(5)“营改增”对大型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中小企业由于缺乏经济优势,对“营改增”研发投入激励效应的反应并不显著;(6)相比于两权分离程度较大的企业,在两权分离程度较小的企业中“营改增”对企业研发投入水平的提升作用更显著;(7)“营改增”后,知识产权保护较好地区企业研发投入增加显著高于知识产权保护较差地区企业;(8)机制检验结果显示,“营改增”显著降低了样本企业的税收负担,且“营改增”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是通过税负的减少实现的,这一效应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显著,企业税收降低幅度与其研发投入强度成正比。(9)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对“营改增”的创新激励效应产生影响,在“营改增”后,人力资本要素构成比例较大的企业,其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可能会被削弱。第二,“营改增”、企业税负转嫁能力和研发投入。“营改增”后,试点企业通过“抵扣效应”使企业外购资本成本降低,并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使企业的增值税可以以“销项税额”的形式转嫁到下游企业。“营改增”的政策效应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现金流量的增加,企业的税负转嫁能力又由企业自身的议价能力决定,因此,企业自身的议价能力越强,将税负转嫁给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可能性越大,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得到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投资研发创新活动提供充裕的资金。对于一些设备更新换代较慢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其可抵扣项较少,且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本身定价较为固定,一般较难根据市场需求对价格进行灵活调整,因此其受客户及供应商定价的影响较小,对上下游企业依赖性较弱;而现代服务业这种生产销售较为灵活的行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迅速做出调整,且日常采购与销售业务比较频繁,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自身议价能力的方式来尽可能压力成本,提高售价,尽可能将税负转嫁给上下游企业,增加自身可控现金流,以期更好的获取“营改增”的政策红利。基于税负转嫁与归宿理论,以“营改增”改革为外生事件,使用双重差分法,以企业供应商和客户议价能力为企业税负转嫁能力的衡量标准,本文研究发现:(1)“营改增”的政策效应会因为企业税负转嫁能力的不同有所差异,企业税负转嫁能力对“营改增”的创新激励效应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这一效应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显著,在国有企业中不显著;(2)在交通运输业中,税负转嫁能力对“营改增”的创新激励效应没有显著影响;而在其他现代服务业中,企业税负转嫁能力会对其“营改增”创新激励效应产生显著影响,且企业税负转嫁能力越高,“营改增”对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越明显;(3)企业税负转嫁能力越强,越能够通过“营改增”增加企业内部现金流量。第三,“营改增”与企业实质性创新。“营改增”通过降低企业税负,提升内部现金流,对研发投入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进项税抵扣以及促进研发外包等方式,推动企业提升创新产出能力。高质量的创新产出比如发明专利,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物力,从投入到实际应用出成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企业研发资金投入和抗风险能力要求更高。但长远来看,发明专利技术含量较高,可以为企业带来更长久的持续性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研发投入强度来充分利用“营改增”的政策红利去提升企业实质性创新能力,从而为未来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强的基础。以“营改增”改革为外生事件,本文首先以2009-2016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使用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了“营改增”的实施是否促进了企业的实质性创新,其次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为中介变量,使用我国最先实施“营改增”政策的“1+6”行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其他生活服务业)中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9-2017年的面板数据,通过建立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研发投入强度在“营改增”与企业创新总产出和“营改增”与企业实质性创新产出两组关系中的中介效应影响,并根据企业异质性从产权制度差异,是否为高科技产业企业以及企业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进行了分组检验。本文研究发现:(1)“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显著促进了企业专利总产出,将专利产出按照其技术难度及后续发展价值进行分类后,发现“营改增”政策对代表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发明专利产出和代表企业策略性创新的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产出均有促进作用;(2)企业研发投入水平在“营改增”和企业创新产出关系之间以及“营改增”和企业实质性创新产出关系之间均起到了中介作用;(3)“营改增”提升了试点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技术引进力度;(4)“营改增”对企业创新总产出和实质性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显著,国有企业对“营改增”政策没有显著反应;其次,企业研发投入水平的中介效应仅在非国有企业中存在,在国有企业中不显著,说明在“营改增”实施后,非国有企业通过增强自身研发投入力度,不仅提升了创新总产出能力,对实质性创新产出也有显著的提升作用;(5)营改增”政策对高科技企业和非高科技企业总的创新产出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把创新总产出细分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后发现,只有高科技企业通过“营改增”政策促进了自身实质性创新产出的增加,这一效应在非高科技企业里不显著。此外,在高科技企业中,研发投入在“营改增”和企业创新总产出以及企业实质性创新产出中均存在中介效应,对于非高科技企业组,研发投入的中介效应仅在“营改增”与专利总产出中存在,而在“营改增”与企业实质性创新产出中不显著;(6)“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创新总产出及实质性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仅在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显著,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没有显著变化,且研发投入的中介作用仅在位于高市场化地区的企业中显著。第四,“营改增”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高低除了从研发投入或者创新产出角度来看以外,还要注意从研发投入到创新成果产出的过程。如果企业有研发投入,但却没有研发产出或者仅有较小的研发产出,则说明研发资源未被合理有效的利用,不仅不会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还有可能因为资源浪费和不合理的配置导致企业绩效下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营改增”政策影响企业创新效率的理论机制。以“营改增”政策改革为背景,选取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9-2016年为样本,使用DEA模型构建企业创新效率衡量指标,实证检验了“营改增”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本文研究发现:(1)“营改增”显著提升了企业的创新效率;(2)对于融资约束强的企业,“营改增”对其创新效率的提升作用更明显;(3)“营改增”对企业创新效率的激励作用在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企业中显著,在成长期企业中不显著;(4)“营改增”对企业创新效率的促进作用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显著。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以企业供应商和客户议价能力为衡量标准。从企业税负转嫁能力的视角实证检验了“营改增”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目前尚未有学者从企业税负转嫁能力视角研究“营改增”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填补了目前研究现状的空白,期望能够补充税收激励理论以及“营改增”政策效应的相关文献,并为企业充分抓住“营改增”政策红利,进一步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企业绩效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二,以人力资本要素投入为调节变量检验了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对“营改增”和企业研发投入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肯定了将人力资本要素纳入增值税可抵扣范围的重要性,为后“营改增”时期的政策完善提供了新的视角。第三,将创新产出分为实质性创新(发明专利)和策略性创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检验“营改增”对企业创新总产出和实质性创新的影响,补充了现有“营改增”政策效应的研究,为税收政策与企业实质性创新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定的研究依据。第四,使用DEA模型构建了企业创新效率衡量指标,并实证检验了“营改增”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对现有的检验“营改增”政策效应的文献做出了有益补充。同时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视角研究了“营改增”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说明企业进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更好的抓住“营改增”政策红利,提高自身创新水平有积极作用,这为企业后续的研发战略制定提供了新的思路。最后,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探究了“营改增”作为作为一项税改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及创新效率的影响机制,并研究了企业异质性下“营改增”政策效应的差异,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了解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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