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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各项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地产业得到迅猛发展,但由于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不完善,市场管理机制不建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交易行为很不规范,严重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合作开发房地产,由于其种类繁多、内容庞杂、法律关系复杂等,缺乏有关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而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也缺乏可参考性。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在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争议不断,纠纷层出不穷。 本论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概念与法律特征。主要介绍合作开发房地产概念的产生;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与其它相近合同比如参建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辨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特征包括合作开发各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主体的复杂多样性与特殊性;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等;合作开发土地的特殊性。参建合同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区别包括参建合同中房屋参建方往往是在项目建设开始后参资的,所以出资通常是以资金为表现形式,而不是土地使用权或企业资质;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的出资可能是资金、土地使用权,也可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参建合同中参建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其参建行为最终可能表现为购房行为、借款行为或租赁行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必须共担风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区别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变更行为,准确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是一方转移权利,另一方支付价金的法律行为;而提供土地与他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则并不是以转让权利来获取价金的行为,而是一种为了共同目的的投资行为,是一种合作行为,而不是一种交换行为。 论文第二部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类型和责任承担探讨。主要介绍根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和组建方式的不同,通常可以将之分为共同具名型和非共同具名型两类。以上合作开发的分类基础是双方或多方自由订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只要系双方或多方自由意志、真实意思的体现,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